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婚姻家庭民事案件时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已于2022年2月15日施行。
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婚姻家庭民事案件作出的生效判决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经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盖章的判决副本;
(3)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出具的证明书,证明该判决属于本安排规定的婚姻家庭民事案件生效判决;
(4)判决为缺席判决的,应当提交法院已经合法传唤当事人的证明文件,但判决已经对此予以明确说明或者缺席方提出申请的除外;
(5)经公证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申请认可依据《婚姻制度改革条例》(香港法例第178章)第v部、第va部规定解除婚姻的协议书、备忘录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经公证的离婚证复印件,或者经公证的协议书、备忘录复印件;
(3)经公证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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