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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事案件中再审检察建议及抗诉的适用

日期:2023-03-05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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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检察建议是指检察机关对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或者具有法定情形的调解书,向同级原审法院提出纠正建议,要求其自行启动再审程序进行重新审理的法律监督形式。抗诉是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或者具有法定情形的调解书提出抗诉,从而引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进行重新审理的一种监督方式。民诉法将二者均确定为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监督的方 式。

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或抗诉案件,由检察机关负责控告申诉检察、民事检察、案件管理的部门分别负责受理、办理、管理工作,各部门间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本文将从民诉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规定的内容,简述当事人就民事案件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后,而适用这两种监督方式的情形、程序等。

一、符合申请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及抗诉的情形

民事案件中,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需要符合法定的情形,根据民诉法和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的规定: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是被驳回了,通俗点说,就是“再审,法院驳回,找检察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是人民法院逾期没有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裁定,通俗点说,就是“再审,法院不理,找检察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裁定再审了,重新审理后,作出的新判决、裁定还是明显错误,通俗点说,就是“再审,法院还是错的,找检察院”。也就是说,再审,先找法院,法院处理不满意,再找检察院。法院自行纠错在先,检察院监督断后。

相对应的,如果当事人没有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即“当事人自己没找法院,检察院不理”;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民事案件中,申请再审的期限为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但不可归则于其自身原因的除外,即“因其自身原因找法院找晚了,检察院不理”;人民法院在法定审查期限内正在对民事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即“当事人找了法院,法院正在合理期限内审查当事人的申请时,找检察院重复主张,检察院不理”;人民法院已裁定再审且尚未审结的,即“当事人找了法院,法院也决定再审了,案件还在审理过程中,找检察院重复主张,检察院不理”;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即“离婚案件,只涉及婚姻关系的事情,检察院不理”,避免婚姻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并作出决定的,即“当事人找过检察院,检察院作出决定了,再去找检察院,检察院不理”;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再审监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即“拿因为检察院介入而再审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去找检察院,检察院不理”,这本质上也就是重复找检察院了。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应当在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两年内提出,即“超过两年后再找检察院的,检察院不理”。

二、提出再审检查建议

民事案件中检察机关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符合监督条件的,受理后,对相关事项进行审查,可以通过听证、调查核实,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若发现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七)误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以及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获得的民事调解书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应当经本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并将《再审检察建议书》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应当制作《再审检察建议书》,在决定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再审检察建议书》连同案件卷宗移送同级人民法院,并制作决定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通知书》,发送当事人。检察院认为当事人的监督申请不符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应当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并在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制作《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发送当事人。

三、申请提出抗诉及提请抗诉

就“抗诉”而言,根据不同层级检察院发现相应法院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再审启动条件的而采取的手段不同,分为提出抗诉和提请抗诉。

1、应当提出抗诉的情形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七)误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及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获得的民事调解书,应当提出抗诉。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将案件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下一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仍有明显错误的,原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职权再次提出抗诉。可以说,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应当是“上级检察院抗下级法院,抗诉书向同级法院提;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都可抗”。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应当制作《抗诉书》,再决定抗诉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抗诉书》连同案件卷宗移送同级人民法院,并由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送达再审裁定时一并送达《抗诉书》。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决定抗诉的《通知书》,发送当事人。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委托提请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将决定抗诉的《通知书》发送当事人。人民检察院认为当事人的监督申请不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并在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制作《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发送当事人。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委托提请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将《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发送当事人。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法院再审时,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必要时,检察院可以协调法院安排人民监督员旁听。接受抗诉的法院将抗诉案件交下级法院再审的,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指令再审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

2、应当提请抗诉的情形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七)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八)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九)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一)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且符合判决、裁定是经同级人民法院再审后作出的或者判决、裁定是经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一般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或者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一般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以上情形适宜由同级人民法院再审纠正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3、可以提请抗诉的情形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民诉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即(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及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获得的民事调解书,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应当制作《提请抗诉报告书》,再决定提请抗诉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提请抗诉报告书》连同案件卷宗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并制作决定提起抗诉的《通知书》,发送当事人。认为当事人的监督申请不符合提请抗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并在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制作《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发送当事人。

以上再审检察建议与抗诉在提出方式上的差异是在民诉法中规定,即再审检察建议由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基层人民检察院有权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其直接向被监督的法院提出,通过“建议——采纳”的路径发挥功能。而抗诉则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向下级人民法院提出、基层人民检察院没有直接的抗诉权,需要经过“提请抗诉——上级检察院抗诉——上级法院裁定再审——再审”等多层级多环节的流转与配合方能完成。再审检察建议与抗诉的适用范围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中规定,即本文中的各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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