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组织主持达成协议申请司法确认 法院审查裁定有效应自觉履行义务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长宁法院”)发出了一份司法确认裁定书。这是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后该院发出的首份司法确认裁定书。
【案情回放】
此案系涉及航空争议的运输合同纠纷,上海某航空货运有限公司因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未能按时支付运输服务费用,向上海长宁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上海某物流公司及其担保人连带承担支付运输服务费及利息等责任。
立案法官经审查和研判后发现,该案法律关系并不复杂,且双方争议不大,经向双方当事人释明后,立即委派该院与中国航空运输协会共同成立的“航空争议调解中心”进行先行调解,引导当事人选择多元解纷机制。通过法院的委派调解,在调解中心特邀调解员的主持下,各方在法院“航空争议调解室”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场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2020年10月,中国航空运输协会和上海长宁法院合作成立全国首个“航空争议调解中心”,并分别在法院和上海虹桥临空经济园区设立“航空争议调解室”。一年多来,该中心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参与、规范航空争议调处的司法能动作用,建立健全综合司法引导、诉调对接、裁审联动、行业协同功能在内的航空争议“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实现航空领域争议纠纷的高效、便利、稳妥化解。
【以案说法】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进一步优化了司法确认程序。合理扩大了司法确认程序适用范围,将司法确认程序适用范围扩展至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允许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符合其管辖标准的司法确认申请。同时,优化了司法确认案件管辖规则,根据调解主体和调解类型的不同,明确人民法院委派调解、调解组织自行调解等情况下,司法确认案件的不同管辖规则。
本案中,立案庭在收到司法确认申请后,立即流转进入立案程序,随后承办法官依法对调解协议的内容和形式进行了审查,并依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作出裁定书,确认该调解协议有效。裁定书同时明确各方当事人应按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一条 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双方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下列人民法院提出:
(一)人民法院邀请调解组织开展先行调解的,向作出邀请的人民法院提出;
(二)调解组织自行开展调解的,向当事人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调解协议所涉纠纷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向相应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第二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编写:上海长宁法院 王雨堃,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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