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人向法院调取民事案件案件材料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在代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因案件办理需要,经常需要调取案件的庭审笔录、调查笔录等材料,那申请调取案件材料有哪些法律依据呢?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第十条 庭审、质证、证据交换、庭前会议、调查取证、勘验、询问、宣判等诉讼活动的笔录,应当通过互联网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公开。
(注:该规定虽未现行有效,但实际操作中,仍需要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才能调取案件有关材料)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
第一条 代理民事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查阅所代理案件的有关材料。但是,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不得影响案件的审理。诉讼代理人为了申请再审的需要,可以查阅已经审理终结的所代理案件有关材料。
第五条 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查阅案件材料限于案件审判卷和执行卷的正卷,包括起诉书、答辩书、庭审笔录及各种证据材料等。案件审理终结后,可以查阅案件审判卷的正卷。
第七条 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可以摘抄或者复印。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材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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