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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代表人是为了便于诉讼,由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的一方当事人推选出来,代表其利益实施诉讼行为的人。
诉讼代表人制度吸收了诉讼代理制度的机能,使众多诉讼主体的诉讼行为通过诉讼代表人集中实施,扩大了诉讼的容量,避免了因众多当事人直接参与诉讼所带来的诸多问题。诉讼代表人制度既为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人进行诉讼提供了可能,又简化了诉讼程序。
诉讼代表人的法律地位是:诉讼代表人的权限相当于未被授予处分实体权利的诉讼代理人。具体来讲,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但在处分涉及被代表人的实体权利时,如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诉讼代表人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他是诉讼当事人,另一方面他又是代表人。这是诉讼代表人的一种特点,也是其与诉讼代理人的区别所在。
一、诉讼代表人与诉讼代理人的区别:
1、由于诉讼代表人是本案当事人,因此他与本案的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诉讼代理人不是本案当事人,与本案的诉讼结果没有利害关系。
2、诉讼代表人实施诉讼行为,不仅是为被代表的当事人的利益,也是为自己的利益。诉讼代理人实施诉讼行为是为被代表的当事人的利益。
3、诉讼代表人在人数不确定的情况下,是由部分当事人推选出的,即由部分当事人授权,但其实施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利害关系人有效。诉讼代理人实施诉讼代理行为必须有全体被代理人的授权。
二、诉讼代表人的条件:
1、诉讼代表人是本案的当事人;
2、诉讼代表人具有诉讼行为能力;
3、诉讼代表人具备进行诉讼相适应的能力;
4、须能善意地履行诉讼代表人的职责。
三、诉讼代表人的产生方式:
根据2015年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78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其产生方式依次为:
1、推选,即由向人民法院登记了权利的那部分当事人推选出诉讼代表人;
2、协商,在推选不出诉讼代表人时,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
3、指定,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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