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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面临巨大压力。为改变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建设投资和管理模式,盘活城市资产,我国许多城市都在改革城市建设投资体制上进行了探索,专门从事城市建设的城市投资公司作为其中的一项内容也在许多城市组建,解决城市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可以说,城投公司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城镇化和城市经营的必然产物,是城市建设体制改革特别是城建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必然结果。
一、城投公司产生的现实原因与制度性根源
广义而言,城投公司是由地方政府通过划拨土地等资产组建一个资产和现金流大致可以达到融资标准的投融资平台类国有企业,必要时再辅之以财政补贴等作为还款承诺,重点将融入的资金投入市政建设、公用事业等项目之中,主要包括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城建开发公司、城建资产经营公司等不同类型的公司。其中,上海城投堪称我国地方性城投的“鼻祖”,由上海市政府在1992年率先成立。
表面看来,催生城投公司的导火线是1991年国务院进行的政府投融资体制改革:要求地方政府不再直接负责基础设施建设。但其诞生有着历史必然性,即中国体制和社会矛盾共同作用的结果,这两大力量就像一左一右的铁轨大致框定了“投融资平台号”动车的行进路线。
在20多年前,中国虽然提出了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但发展模式仍偏向于政府主导型的市场经济。与此同时,公共品供需矛盾也是我国最主要的矛盾之一。如果应该由市场做的事情政府大包大揽,那必然会导致后者的包袱过重,公共品的供给就会力不从心;相反,应该由政府做的事情若放手交给市场,往往会因公共品的内在属性而引发供给的不足、价格的畸高和居民的不满。
当然,在两大力量之下,仍有着决定城投公司发展速度快与慢、体量大与小、规范性与否的政策性及历史阶段性因素,这些因素又共同勾勒了城投公司的发展历程——
1、政府投融资体制改革
我国政府投融资体制改革最早可以追溯到1979年,于1988~1992年全面展开。城投公司源起于1991年新一轮政府投融资体制改革。改革后,地方政府不再直接负责基础设施建设,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通过公司化融资解决。通过政府投融资体制改革,初步形成了政府、企业和社会多方参与和市场化运作的投融资模式。
2、分税制改革
1994年分税制改革正式实施后,中央与地方财权与事权重新划分。中央把财权高度集中,在税收上削弱地方政府所占比重,留给地方的几乎都是收入来源不稳定、税源分散、征管难度大、成本高的中小税种;但中央又把更多事权层层下放给地方政府,甚至经常以牺牲地方税权为代价来完成中央的某些政策,“中央请客地方买单”的现象大量存在。此次分税制改革导致中央与地方财政在公共产品配置方面出现了严重的权利义务不对称现象。
(三)城市化的快速发展
1978年以来,中国城市化进程加快步伐,城市化率从18%增加到“十三五”末的63.9%,,城市化的快速推进需要进行巨大的城市基础设施资金投入。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城投公司作为一种新的城市建设主体应运而生。城投公司具有能规避现行预算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限制,能够比其他途径更快更多地获取城市建设所需资金,因此,各级地方政府纷纷设立了自己的城投公司,以此为平台筹措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解决快速城市化发展过程中的融资问题。其优势还在于:
融资速度快、规模大。融资平台通常以土地等资源进行质押,由政府提供隐性担保,能够比其他途径更快更多地获取所需资金,相对而言其他渠道只能零星和间断地取得资源。
规避了预算法和担保法等限制。现行预算法和担保法等有关法律限制了地方政府债务融资,而拖欠摊派等方式曾被不同力度地专项整治过。而通过平台来融资并不需要财政支出,没有违反财政赤字的约束。平台融资担保往往是政府的“隐性”担保,通常无迹可寻。
二、城投公司的发展历程和发展规律
(一)城投公司的发展历程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投融资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作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融资平台——城投公司从无到有,从少到多,逐步发展壮大起来。据统计,至2010年末,全国各级城投公司数量约1万家。根据对全国众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调查和研究,我们发现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主要经历了以下演进过程。
1. 探索阶段
1993年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就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规定是:逐步建立法人投资和银行信贷的风险责任,地方政府负责地区性的基础设施建设,要鼓励和吸引各方投资参与。《决定》的出台揭开了以市场为取向的新一轮投融资体制改革。作为此次《决定》的配套——分税制改革的实行,明确划分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财权,使得以往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模糊不清的关系逐步得以明确。此外,地方政府为保持本地区的经济发展,同时缓解大量公共基础设施投入的财政压力,本身也有搭建融资平台的内部冲动,而我国的政府融资平台也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开始了探索过程。
从1994~1997年,各地政府从经营城市的角度出发,纷纷成立了类似于建设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机构,对市政设施建设进行统一规划和领导。在探索阶段,政府融资平台尚未发挥其招商引资、引入外部资金参与市政建设的功能,而更多地是出于减少新增审批环节,明确项目建设领导核心的目的。尽管在此时期,政府融资平台的经济作用尚不明显,但在明确政府职能和角色方面却是迈出了重要一步。此外,在探索阶段,考虑到分税制改革对基建项目的影响,中央政府给予地方政府更大的操作空间,一些新型的融资方式开始应用于地方基建项目中。
2. 推广阶段
从1997年到2004年,是我国政府融资平台的推广阶段。为应对东南亚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带来的不利影响,政府大力实施积极财政政策,通过扩大财政投入的方式来刺激经济,而其中基础设施建设是其中的重要内容。按照基建项目的融资体制,中央政府可以为审批通过的基建项目提供一定的中央财政支持,但地方政府也必须安排配套资金作配合。但出于收支平衡以及《预算法》对地方政府发债的限制的考虑,地方政府承担了巨大的基建项目资金压力。为缓解压力,地方政府开始尝试新型的项目融资方式,充分发挥政府融资平台作用,BOT、ABS等新型的项目融资方式开始得到应用。
与此相对应,政府融资平台的组织结构也发生改变,从原来的领导小组,逐步转变为城市经营管理委员会,并在此基础上由政府相关部门共同组建城投公司,对原来分散于各部门的土地、市政设施、公益事业及部分企业的经营权,进行了集中和整合,通过一站式联合办公,有效解决了开发建设中存在的管理部门多、审批程序繁琐、运转不畅的问题,提高了效率和质量。但在此阶段,城投公司刚刚起步,项目整体化运作缺乏经验,对于项目的操作思路更多地是从如何能够实现最大融资入手,而忽视了诚信偿债等环节的建设,具体项目操作过程中存在一系列的问题,但相较于传统的融资方式,依托于城建投资公司的模式确实提高了城市基建项目的开发速度,并且在工程质量方面也有了大幅度的提高,因此这一模式在国内得到了有效推广。
3. 发展阶段
2004 年国务院出台《关于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界定了企业和政府两大投资主体的投资权,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界定政府投资职能和投资范围,建立政府投资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和监管体系。与此同时各地政府在发展过程中,通过重新建立或在原有基础上重组的方式,组建了一批授权充分、保障有力、组织架构科学的新型城投公司。通过吸引优质外部资金参股、入股,完善了城投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和完善了内部管理体系、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
2008 年下半年以来,随着“四万亿”贷款政策的逐步落实,地方基建项目将掀起新一轮建设热潮,公路、铁路、机场、棚户区改造等一系列城建项目将动工,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机构也是将资金重点投向了基建项目方面。2009年3月,央行和银监会联合指出:“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政府组建投融资平台,发行企业债、中期票据等融资工具,拓宽中央政府项目的配套资金融资渠道。”使得金融机构与政府融资平台的合作机会大大增加,政府融资平台也将得到更多的实战演练机会,无论在组织结构、功能定位、融资模式、诚信建设、贷款监控、风险管理等方面都将得到加强,从而大大加速政府融资平台的发展。
4. 规范阶段
2010年6月国务院出台的国发〔2010〕19号文《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四项要求:一是清理核实并妥善处理融资平台公司债务。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债务,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进行清理核实,做到底数清楚;妥善处理对原计划由融资平台公司承担融资的在建项目后续资金,切实防止出现“半拉子”工程,防止造成损失浪费;明确存量债务偿还责任,不得单方面改变原有债权债务关系,防范道德风险。二是对融资平台公司进行清理规范。对已经设立的融资平台公司,分类清理规范;新设立融资平台公司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三是加强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管理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等的放贷管理。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和担保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融资项目必须符合有关政策要求,融资资金要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银行业金融机构等要严格规范对融资平台公司放贷管理,切实加强还本付息现金流缺失等各种风险识别和风险管理。四是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规担保承诺行为。地方政府在出资范围内对融资平台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实现融资平台公司债务风险内部化;严禁地方政府违反《担保法》等相关规定为各种融资行为提供直接或变相担保。
自此,城投公司开始进入规范运作时期,城投公司开始转型,有些地方政府已对城投公司进行有序规范的整合,通过集团化运作,整合城市资源,不仅要做大,还要做强,从而更好地为城市服务。
(二)城投公司的发展规律
回顾中国城市建设投融资主体的发展过程,我国城投公司发展的一般规律大体上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大举债、大建设。不少地方的政府为解决城市建设融资问题,陆续成立了一些政府性质的投融资平台,在政府信用和有限财力支持下,这些平台集中地方政府资源,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和融资工作,使本地区城市化进程有了明显加快。这类城投公司功能比较单一,基本没有进行市场化融资,没有自主选择项目的权力,无法实现资金的良性循环,也没有项目建成后的管理权,更不享受项目的投资收益,成为“代筹资、代投资、代出纳”的“三代”公司,因此只能靠借新债还旧债过日子,也被业内称为“贷款机器”。
第二阶段:整合资源,拓宽融资渠道。建设项目的有增无减,债务的大量形成,使第一阶段的公司不得不考虑化解债务危机的路子。“盘活存量、经营城市”成为这个阶段的主要特征。通过整合城市资源、政府为城投公司注入优质资产,并提供财政和政策支持,同时拓宽融资渠道,对基础设施存量资产进行市场化运作,搞活和变现了存量资产,盘活了资金,同时通过介入土地收储和房地产开发业务等,获得了较高的投资回报。这些措施既筹措了城建资金,又改善了城市形象。目前国内大部分城市的城投公司普遍处于这个阶段,资产负债率达到70%以上,大量的公益性项目投资,使得这部分资产长期沉淀和固化,债务负担相当严重。
第三阶段:构建核心业务和多元化融资渠道,形成投资收益良性循环。在这个阶段的城投公司,已经和政府达成共识,根据自身的资源状况,按照公益性项目、经营性项目和准经营性项目进行分类、分层次运作,通过对城市资源的整合和优化重组,已形成几大核心业务板块,甚至部分板块已经挂牌上市。同时,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债务偿还保障机制来弥补公益性项目的不足。以资本运作为核心,以市场化经营为手段是这一阶段的特征。在第三阶段的企业,基本实现形成核心业务板块,多元化融资和实现投资、建设、运营、收益、再融资的良性循环。良好的政策扶持和经营管理机制,分散了政府投融资平台的融资风险,形成了城市建设可持续发展和可持续融资的良好局面。
三、城投公司的发展概况
(一)我国城投公司的特性
1.成立背景特殊
城投公司产生于80年代末,90年代初开始的政府经营城市的大背景下。当时,国务院进行新一轮政府投融资体制改革,要求地方政府不再直接负责基础设施建设,而是将此类建设活动公司化。这种特殊的背景决定了城投公司的发展与城市整体发展的大格局紧密相关,并随着经营城市理论和实践的不断深化、完善而发展壮大。
2.职能定位特殊
城投公司与政府的关系是“委托-代理-经营”的关系。城投公司主要是代表政府进行相关项目的投融资,建设和管理城建相关项目和资产,并作为城市建设融资项目的代融资主体、项目实施的执行者、项目资金运用的管理者和项目后评估的组织者。这种特殊的职能定位,使其无法从本质上摆脱政府行政上的约束。
3.经营目标复杂
城投公司的业务范围既包括纯公益性的项目,又包含准经营性和经营性项目,因此城投公司内部又细分为公益性、准经营性和经营性三个不同性质的经营系统。公益性项目追求政府目标实现和最大限度的社会效益;准经营性项目兼顾有限的经济效益;经营性项目则以实现经济效益为主要目标。这样就导致城投公司不能完全追求经济效益。
4.政府信用为依托
城投公司作为政府公益性和准公益性项目的代融资主体,自身的融资能力极为有限,必须积极争取与所承担任务相匹配的政府财政、土地、政策等支持,在此基础上积极运作各类政府资源才能够确保代融资任务的顺利完成,同时以政府信用为依托进行融资。在市场经济下,仅仅依靠政府的支持,不能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5.强大资本运作能力为支撑
由于城投公司承担了大量的市政公益性项目代融资任务,这种任务动辄数亿数十亿,单一融资模式很难满足建设资金需求,因此对于投融资创新、资源整合与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格局具有非常迫切的需求。因而,城投公司比一般企业更迫切需要强有力的资本运作能力。
(二)城投公司的业务领域
目前城投公司业务主要集中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一二级联动开发)、环境(固体垃圾处理、污水处理)、交通(道桥、停车场、给排水)、股权投资等四大板块,也可以划分为三种类型:
一是经营性项目,即具有收费能力并可取得合理利润,具有还贷能力的项目。这类项目可通过市场进行有效配置,如市政收费道路和桥梁、土地整理开发、户外广告等;
二是准经营性项日,即收费偏低、无法完全收回投资,难以完全靠自身积累自我发展的项目。这类项目附带部分公益性,要通过政府适当贴息或政策优惠维持运营,如供水、供气、教育产业化、轻轨系统、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等;
三是非经营性项目,即产品或服务无偿提供、无回报的公益性项目,建设这类项目是为了获取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市场调节难以对此起作用,如绿化、排水、学校、非收费式路桥。
(三)城投公司核心能力、发展策略
核心能力是一组资源与能力的组合,是企业持久竞争优势的基础,这种能力不仅要确保自身发展的基本需要,而且具有竞争对手难以模仿的特征,并且具有较强的延展性,易于将其用于其他业务领域并产生竞争优势。核心能力的培育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其内涵可随着企业的发展和竞争格局的变化而不断丰富。城投企业可以沿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价值链,按照纵向一体化的思路扩张自己的各种专业能力从而扩展经营范围。
1. 核心能力
(1)城建资源的整合能力,包括土地出让金政府净收益的注入,城建财政专项资金投入,贷款道路通行费、环境改善费等城建规费性资金投入;基础设施沿线户外广告、冠名权、依托资产的特许经营权、政府支持政策等软性资源;城建领域上市公司等特别平台的整合等。
(2)规划前期能力,包括研究城市总体规划、微区域详细规划、制定城建发展策略,抢占投资先机。
(3)投资项目评估能力,包括分析项目建设的工程可行性、社会经济可行性、财务可行性,不确定及敏感性评价、研究项目对社会的贡献、对企业的利益以及采取何种投资策略、融资策略等。
(4)筹融资能力,包括保证经营性资源的收益水平、利用整合的资源构建非经营性项目的收益模式,从而构建融资条件。对资本市场的研究能力、巧妙运用各种融资工具的能力。如:发行企业债、融资租赁、BOT或BT、PE、资产证券化等。
2. 发展策略
(1)增加经营性项目
城投公司的定位和任务决定了它必须投资市场失效无人愿意投的准经营和非经营性项目。但如果完全是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项目,本身没有或较少收益现金流就无法形成造血能力。而经营性项目是支撑城投形成造血机能、持续盈利能力和再融资能力的基本条件。因此,应允许城投集团投资水(供水、污水、中水)、燃气、垃圾处理、地产、房产等经营性项目,甚至像泰达、首创集团那样形成多元化经营的控股型投资集团。
(2)积累资源
核心能力的建立,目的在于利用其良好的延展性拓展业务,并取得相应的竞争优势,而业务的拓展需要企业有必要的资源来支持。而一些关键性资源如政策性资源、财务资源、品牌资源和人力资源的积累,应该成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日常工作的中心议题。
(3)外部化成长
内部化成长是企业的基础,但它通常是一个较为漫长的过程,而且在向新领域扩展业务时往往面临较大的风险。当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企业已经处于一定的发展程度,并获得了核心能力之后,采取外部化成长方式通常是较理想的战略选择。
一是以收购、兼并或股权划转等方式进入股票资本市场。利用股票市场融资是企业迅速发展壮大、直接面向资本市场的重要策略和手段。但城投公司的共同特点是普遍缺乏良好的经营性项目,获取的经营收益时间较漫长,自行发行新股上市难度非常大。因此欲进入股票市场进行股权融资的最快、最直接方式是通过并购或股权划转的方式控制已上市公司,再通过资产置换,将上市公司改造成可用的基础设施类投资或经营公司。
二是参资或收购经营性基础设施经营公司和房地产公司。如前所述,经营性项目是支撑城投形成造血机能、持续盈利能力和再融资能力的基本条件。而自主投资此类项目往往因缺乏经营能力而难以短期内获得良好效果,时间上不利于融资能力的快速积累。所以可考虑参资或收购经营性基础设施经营公司和房地产公司,通过整合此类业务尽快获得投资收益、形成企业造血能力。
四、城投的前景和发展建议
(一)城投未来:分化转型或凤凰涅槃
城投的来路大体都是一样的,而去路却并非一条。首先十八大虽然突出了市场的“决定性作用”,但政府在事权上离“公共服务型政府”显然有一段不小的距离。而中国公共品的供需矛盾仍然突出。因此,政府仍需要一个强有力的平台支撑基础建设的发展;其次,中国债务整体规模可控、债务结构略有失衡、个体问题的现状也表明城投公司并未走上穷途末路,仍有较为广阔的发展空间,关键是平台企业要加强市场化、专业化、规范化运作的能力;最后,我国城投公司的未来走向仍然离不开体制和社会矛盾之下的政策性和历史性因素,而这些因素正在发生结构性的变革,如财税改革、金融改革、国企改革、土地改革及新型城镇化等。因此,面对即将到来的全面威胁,在坚信城投公司在中国城市化过程中依然持续发挥重要作用的同时,要么完成阶段性使命退出历史舞台,要么在债务危机到来时被动进行银团债务重组,要么倾力一搏转型突围,适合哪一种,则要看公司实力和改变意愿。
首先是退出。根据国务院对平台公司清理的相关规定,具备现金流全覆盖等条件的平台公司,在清理或者转移债务后,将被清理出平台名单,而一旦出了名单就不得不步入市场化环境,自谋发展,而政府也不能再就公司贷款进行任何形式、或明或暗的担保。规定出台后,一部分符合条件的融资平台签订了银行、政府与企业的三方协议,同意退出。但是,大部分退出公司,其职能却没有发生实质性改变。退出本身,似乎变成了一道敷衍程序。
其次是重组。历史上非常有名的一次债务重组是广东在香港设立的贸易公司——粤海集团的重组。该重组当时牵涉众多,轰动全国,造成了巨大影响,但也不失为一次典型的国有企业重组范例。在目前平台遍地开花,质量参差不齐,并且大部分面临无米之炊,资金链随时可能断裂的形势下,稍有风吹草动,多米诺骨牌般的债务危机就极有可能引发,从而拉着相关方进入破产重组程序。地方政府牵头注入优质资产,银行被迫削减债务,将多个平台的优良资产整合,不良资产剥离,从而熔就更大也相对更健康的地方企业,也许将是很多平台公司的最终归宿。
再是转型。还有一部分相对有市场竞争力或者实力足够大的平台企业,目前日子还算过得去,有些喘息时间来思考如何转型突围。考虑到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城市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的基因,一个契合企业优势又稳健的路线是沿着资源整合—园区运营—产业投资—金融服务的大致方向往前发展,典型代表类似于首创集团、张江高科、天津泰达和南京国投。
(二)城投的发展建议
城投公司在顺利完成政府交给的投融资建设任务,推动城市发展的同时,需要通过自身的发展,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使客户、员工和股东都能够得到理想的回报,努力做到“模式领先”,“资源持续”和“能力最优”。
三者之间,模式最为重要,作为企业创造价值的商业逻辑,它解释了企业需要创造的核心价值。作为投融资平台的城投公司存在的最大意义,实际上就是融资模式的创新。“模式创新”对于未来城投公司发展来讲外延将会更大,将不仅仅局限在城市建设和融资领域,更要涵盖企业未来产业链延伸,实现业务模式和收入模式的创新,寻找能够带来持续收益,创造与现有业务互通互补的商业模式,支撑企业未来的成长等诸多内容。
其次是资源和能力,这二者是形成竞争优势的基础。“资源”指的是广义的资源,资源的可持续性包含了未来各种资源的储备,资产结构的可持续,资产总量,结构和收益水平的可持续性,以及战略性资源的进入和非核心资源的退出。“能力”指的是企业能否面对成为一家现代公司的挑战,不仅是指开展业务的融资能力,项目管理能力,而是在强调构筑能力的各种要素,无论企业开展何类业务,在观念,体制机制,知识技能和学习创新上的能力将会决定企业未来发展的成败。
从城市的发展方向来看,随着城市经济从“要素驱动型”向“效率驱动型”再到“创新驱动型”的发展,基础设施硬件建设总会有饱和的周期,城投公司应该紧跟城市发展阶段,从服务城市基础设施硬件开发,逐渐过渡到区域综合开发,再到城市软件配套“现代服务业”经营开发,从基础设施投融资平台,逐渐演变城市基础设施综合运营服务商,到服务城市竞争力提升的“城市发展综合服务商”。
1. 实现产业链的延伸
通过产业链的延伸,在保持现有核心职能的基础上,业务循环逐步扩展,力争涵盖投融资平台“四大核心任务”,即“投资建设”、“融资创新”、“城市开发”、“资产经营”,在不同发展阶段,布局不同的业务发展群落。一般来讲业务群落的第一层面是拓展并确保核心业务的运作,确保当前的核心业务,能为企业带来稳定业务营运收入和现金流,培育相关经验和技能,确立经营概念和经营模式;第二层面是通过发展新业务,进入城市开发板块,通过新业务的快速增长,与第一层面业务形成良性循环;第三层面是开创未来的事业机会进入新兴业务板块,创造未来5~10年有生命力的业务,能够与一二层业务互动,形成独特竞争力。如何调整产业结构,实现发展转型,还需要在细节问题上不断摸索研究。
2. 保证发展资源的可持续
这里说的发展资源的可持续包括三方面:第一方面指的是资源储备可持续,包括项目、土地、资金、人员和智力资源储备;第二方面指的是资产结构和管理方式清晰,可持续,即做到分业经营,分类指导,分级管理;第三方面指的是资产经营的可持续,通过战略投资与资产经营的互动,加强投资分析与投资决策,加强从工程设计到实施的全程成本控制,通过有效经营管理计划与控制,保证合理资产总量和收益水平,加强经营结果与前期对比和项目后评估,建立资产处置与资产重组机制。
3. 强化管理能力的提升
管理能力的提升,是现代企业打造百年基业的必由之路,也是城投公司由政府特定目的型公司向一个真正的市场化企业转型,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前提。企业的能力除了天生的资源禀赋能力,例如与政府的关系、区位发展优势以外,竞争的主要能力都来自于后天培育,这些能力包括如:通过梳理内设部门组织架构,适应发展需要,明确管辖权属,形成线路清晰、责任明确、专业纯粹的管理脉络,并完善体制机制。完成制度流程建设阶段性目标,初步形成内控风险管理体系,做好风险防范工作。强化考核机制,落实岗位职责,以能力定位置;量化指标体系,以责任心、执行力定收入;完善激励制度,全面提高集团各管理岗位的工作绩效。加强“熟前期、懂管理、会理财”的综合性人才培养,提升干部专业技能,培育学习和创新环境,促进企业智力资源的积累。
如果城投公司能够较好的解答上述问题,企业将具备较为完善的公司运作机制,融资平台的功能得以充分发挥,对下属企业的产业规划和布局形成框架,建立起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成为资产规模大、专业化水平强、市场影响力显著的公司,在肩负公用基础设施投资及战略性投资任务的同时,自身价值得以充分的体现,形成产业投资与资本市场的良性循环。(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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