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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一体化实质出罪机制 推进少捕慎诉慎押贯彻实施

日期:2022-10-22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刘艳红:构建一体化实质出罪机制 推进少捕慎诉慎押贯彻实施

当前,我国刑事案件犯罪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应时而生。在此,主要从实体法角度谈谈如何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

建立贯通实体法与程序法的一体化实质出罪机制。实体法上的出罪机制致力于从处罚必要性与合理性角度对构成要件进行解释,旨在通过实质解释限制刑法上构成要件的适用,将形式上符合刑法条文字面含义但实质上不具有可罚性的行为排除在犯罪圈之外,以此充分实现刑罚的妥当性。对于无法实质出罪的案件,可以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再审慎判断对犯罪嫌疑人是否适用逮捕羁押强制措施以及刑事追诉。

少捕慎诉慎押,反映的就是从实体法到程序法的实质出罪理念,从而形成贯通实体法与程序法的一体化出罪机制。

以形式入罪、实质出罪推进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要慎用逮捕措施,“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哪些可捕哪些可不捕,必须以刑法实质出罪机制为基础,以形式入罪、实质出罪思维,对社会危险性条件进行实质审查。

其一,优先适用取保候审。对于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不大、案件证据已经固定、采取非羁押强制措施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况,即使可能被判处较重刑罚,也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依法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

其二,批准或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必须坚持事实条件、刑罚条件和社会危险性条件同时具备,特别是社会危险性是判断是否予以逮捕的核心。

其三,检察机关对任何案件都不能轻易“一捕了事”“一押到底”,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应当做到逮捕案件全覆盖,在决定是否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时从严把关,及时变更强制措施。

贯彻实质审查,建立常态化起诉必要性审查机制。实体法上的实质解释与程序法上的实质审查是一体两面的关系。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检察机关通过对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个人情况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等因素的考量,以确定有无提起公诉的必要性,从而建立“实质化”的起诉必要性审查常态化机制。

其一,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检察机关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其二,检察机关应在坚持证明标准的前提下,充分运用相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特别不起诉等手段,积极参与社会治理。

其三,对于法益得到修复,实质没有起诉必要性的案件尽量作不起诉处理。

来源:《检察日报》,2022年10月11日第3版。

作者:刘艳红,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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