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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楷教授谈刑事司法的底线就是公正

日期:2022-10-21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张明楷教授谈刑事司法的底线就是公正

刑事司法应当公正。公正的基本法则是,不允许任何人对自己司法,在侵害者与受害者之间、在罪恶与惩罚之间,必须有一个中立的第三者;这个第三者如同两个行为和两个行为人之间的正确距离的担保者。司法人员在适用刑法时,应当以刑法理论为指导,而不应当与自己的利益产生任何联系。但是,部分办案人员与办案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并没有以刑法理念为指引,而是以自身利益为导向。之所以会以自身利益为导向,主要是因为不科学的考核指标的泛滥与罚没收入的返还。

各种不科学的考核指标泛滥,使公检法人员的执法、司法行为与自己的利益直接挂钩。公检法人员为了避免自己的考核利益受损,在判断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时,不仅要考虑案件事实与刑法规定,还要考虑如何处理才不至于损害自己的利益。概言之,为了维护自己以及同行的利益,只能以牺牲被告人(偶尔可能是被害人)的利益为代价。之所以说以牺牲被告人的利益为代价,是由于各项考核指标使得公检法认定的犯罪越多,所获得的利益就越大。因为各项考核指标基本上都是打击犯罪的指标,而没有自由保障的指标。例如,公安局派出所一般都有刑事案件的立案侦破等指标,检察院的重要考核内容是“逮捕后的起诉率”以及“起诉后的有罪判决率”。这些指标不断强化公检法人员打击犯罪的观念,使得公检法人员认为犯罪打击得越多越好、对犯罪的处罚越严厉越好。于是,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后,就会想方设法阻止法院判决无罪。同样,一审法官宣判后,也会阻止二审改判。因为二审的改判,会影响一审法官的考核。于是,一位嫌疑人被拘留、逮捕后,基本上不可能被宣告无罪。换言之,即使其行为只是一般违法乃至并不违法,但由于已经被拘留、逮捕,司法机关仍会硬着头皮起诉和宣告有罪。考核不只是针对办案人员,同样也指向办案机关。在考核指标引导下,公检法机关也要想方设法使办案人员满足考核要求。由于打击犯罪越多越能满足考核要求,将一般违法行为乃至正当行为认定为犯罪的现象难以避免。

罚没收入的返还,也是导致将一般违法行为乃至普通经济纠纷认定为犯罪的重要原因。表面上,公检法的罚没收入上缴财政,但地方财政部门会将罚没收入返还给公检法机关。于是,一些公检法机关成为为自己谋取利益的机关。在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工作直接与公检法机关的经济利益挂钩,间接与公检法人员的经济利益挂钩的情况下,当然是有罪案件越多越好;在犯罪案件较少的情况下,就不可避免地将一般违法行为或者普通经济纠纷认定为犯罪。

决策者应当清醒地意识到,不科学的考核指标的泛滥以及罚没收入的返还,会导致公检法机关本身及其工作人员形成一个具有自身独立利益的群体。独立的利益群体一旦形成,就必然与行为人争夺利益;在许多场合,只有牺牲行为人的利益,才能维护自身的利益。由于一般违法与刑事犯罪缺乏清晰可见的界限,办案机关无论如何都可以讲出几点有罪的理由。所以,一旦一般违法行为进入到刑事诉讼程序,办案机关为了自身的各种利益,就不得不强行“走程序”,直到最终定罪量刑。

司法工作人员应当以刑法理念为指导,而不能以自己的利益为导向。“公、检、法人员一定要意识到,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如果将行为人定罪量刑不利于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而导致更多或者更严重的犯罪发生时,就要通过刑法外的其他合法路径处理。”第七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强调:“要正确适用刑事法律,兼顾天理国法人情,坚持严格公正司法,以严谨的法理彰显司法的理性,以公认的情理展示司法的良知。”公民大多是在合法利益得不到国家机关及时有效保护或者救助的情况下才实施维权行为,司法机关应当善待维权行为。法律不强人所难,司法机关更不能对维权人提出过高过严的要求。否则,不仅有悖天理国法人情,而且必然助长违法犯罪行为。

来源:《中国刑事法杂志》2020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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