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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诉讼请求的具体表述存在差异不影响重复起诉的判定

日期:2022-10-21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最高法判例:两次诉讼请求的具体表述存在差异不影响重复起诉的判定

☑裁判要点

所谓重复起诉,是指当事人对同一被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后,再次提起诉讼的情形。其特点是两次起诉的原告和被诉行政行为均相同。即使两次诉讼请求的具体表述存在差异,人民法院依法处理被诉行政行为后,同一当事人又对同一行政行为再次提起行政诉讼的,亦属于重复起诉的情形。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最高法行申336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张文曾。

再审申请人张文曾因诉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案,不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津行终25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文曾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受理本案。主要理由:1.一、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依据不足。再审申请人于2013年6月7日即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故另案以超过期限为由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2.被诉河西政征[2013]3号《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存在违法行为,应当确认违法并依法撤销。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当事人重复起诉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被前诉裁判所包含。所谓重复起诉,是指当事人对同一被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后,再次提起诉讼的情形。其特点是两次起诉的原告和被诉行政行为均相同。即使两次诉讼请求的具体表述存在差异,人民法院依法处理被诉行政行为后,同一当事人又对同一行政行为再次提起行政诉讼的,亦属于重复起诉的情形。本案中,张文曾两次起诉的被诉行政行为均为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河西政征[2013]3号《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属于重复起诉。如对另案(2013)二中行诉终字第47号行政裁定不服,可依法申请再审。原裁定不予立案,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张文曾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文曾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龚 斌

审判员 孟凡平

审判员 张志刚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万 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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