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间接事实或者辅助事实真伪不明时,法院能否适用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作出裁判?
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一种潜在的、附条件的举证责任。作为法律预先设定的一种风险责任的分配形式,并非每一个案件都需要以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作为裁判依据。只有在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才能发挥作用。此处的待证事实系指当事人主张的诉讼标的的权利义务或法律关系的要件事实,不包括间接事实和辅助事实。间接事实或者辅助事实真伪不明只有反射到要件事实之上,致使要件事实发生真伪不明时,才能发生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换言之,真伪不明的事实一般指作为裁判依据的基本事实,即实体法规范的要件事实,不涉及间接事实和辅助事实。一般情况下,只有在基本事实真伪不明时,才能适用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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