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级人民法院的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15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法如此规定的主要原因是:(1)高级人民法院的主要任务是监督和指导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的审理工作,审理不服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提起上诉的案件和申诉案件。(2)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应当在本级行政区域内具有示范或者重要意义。这是"重大、复杂"一词的本意所在。
二、最高人民法院的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16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是全国最高的审判机关,主要任务是对全国各级各类的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监督与指导,运用司法解释权对审判工作中所涉及的法律具体应用问题进行司法解释,以及审理不服各高级人民法院裁判而提起的上诉案件。因此,它所管辖的必须是全国范围内的确属重大、复杂的行政案件。迄今为止,最高人民法院尚未管辖过第一审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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