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打官司 >> 行政诉讼流程 >> 受理

高级人民法院的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管辖

日期:2012-08-02 来源:律政中国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38次 [字体: ] 背景色:        

一、高级人民法院的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15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法如此规定的主要原因是:(1)高级人民法院的主要任务是监督和指导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的审理工作,审理不服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提起上诉的案件和申诉案件。(2)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应当在本级行政区域内具有示范或者重要意义。这是"重大、复杂"一词的本意所在。

二、最高人民法院的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16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是全国最高的审判机关,主要任务是对全国各级各类的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监督与指导,运用司法解释权对审判工作中所涉及的法律具体应用问题进行司法解释,以及审理不服各高级人民法院裁判而提起的上诉案件。因此,它所管辖的必须是全国范围内的确属重大、复杂的行政案件。迄今为止,最高人民法院尚未管辖过第一审行政案件。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