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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授权董事、经理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担保的效力如何认定

日期:2021-03-24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189次 [字体: ] 背景色:        

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授权董事、经理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担保的效力如何认定?

《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董事会对外提供担保的问题上无授权性的规定,但对公司董事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债务提供担保作了禁止性规定。因此,在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无授权时,董事会也必然因法律对各个董事的禁止性规定而无权作出以公司财产为股东提供担保的决定。

对于股东(大)会,《公司法》第六十条第三款未有涉及,因此,如果担保经过了股东(大)会的同意,则不属于法律禁止的担保,担保合同应为有效,但股东(大)会表决时,被担保的股东应当回避,不得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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