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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日期:2012-08-01 来源:律政中国 作者:北京公司律师 阅读:92次 [字体: ] 背景色:        

(一)汇票的概念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的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是票据中最重要的票据类型,票据法关于票据的规定也是最详尽的全面的,有关汇票的制度体现了票据法的基本原理。

(二)汇票的特征

1.汇票关系中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其中出票人和付款人为票据义务人,收款人为票据权利人。

2.汇票是委托他人进行支付的票据。汇票的出票人仅仅是签发票据的人,不是票据的付款人,他必须另行委托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所以说汇票是委托证券,而非自付证券。

3.汇票通常都需要由付款人进行承兑,以确认其愿意承担绝对的付款义务。在付款人未承兑时,汇票上所载的付款人并无绝对的付款义务。

4.汇票是在见票时或者指定的到期日无条件支付给持票人一定金额的票据。汇票不以见票即付为限,许多汇票都有一定的到期日,体现了汇票的信用功能。

5.汇票对于当事人特别是出票人和付款人,没有特别的限制,既可以是银行,也可以是公司、企业或个人。

(三)汇票的种类

汇票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1.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根据汇票当事人身份的不同,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银行汇票是以银行为出票人,同时以银行为付款人的汇票。通常情况下,银行汇票中的出票行与付款行为同一银行。特殊情况下,也可能不是同一银行。

商业汇票是以银行以外的其他公司、企业为出票人,以银行或者其他公司、企业等为付款人的汇票。其中,如果付款人为银行并进行了承兑的,称为银行承兑汇票;当付款人为银行以外的公司、企业等并由其进行承兑的,称为商业承兑汇票。

我国票据法第19条将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2.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根据汇票付款期限的不同,可以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即期汇票也称为见票即付的汇票。是指汇票上没有到期日的记载或者明确记载见票即付,收款人或者持票人一经向付款人提示汇票、请求付款,该汇票即为到期,付款人就应当承担付款责任的汇票。

远期汇票是指汇票上记载了到期日,付款人在到期时承担付款责任的汇票。根据记载到期日方式的不同,又可以分为定日付款的汇票、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定日付款的汇票又称为定期汇票,是以确定的日期为到期日的汇票;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又称为约期汇票,是约定以出票日后一定期间届满为到期日的汇票;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又称为注期汇票,是收款人或者持票人向汇票上所记载的付款人提示见票并从付款人在汇票上注明见票日之后、一定期间届满时为到期日的汇票。

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既可以是即期汇票也可以是远期汇票。在实际的票据使用过程中,银行汇票均为即期汇票,商业汇票多为远期汇票。

3.光单汇票和跟单汇票。根据汇票付款是否需要附随其他单据,汇票可以分为光单汇票和跟单汇票。

光单汇票是在进行付款时无须附随其他单据的汇票,也就是票据法规定的通常的汇票。

跟单汇票又称信用汇票、押汇汇票,是需要附随提单、仓单、保险单、装箱单、商业发票等单据,才能进行付款的汇票。

我国票据法并未特别区分光单汇票和跟单汇票,并且在国内贸易中,一般均为光单汇票并依票据法的规定为无条件支付的汇票。仅在国际贸易中,才依据有关的国际条约或者国际惯例,使用跟单汇票。

(四)汇票的当事人

汇票法律关系是典型的票据法律关系,其成立必须具备票据法律关系的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1.汇票的出票人。出票人是指签发汇票的人。出票是最基本的票据行为,它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一定的行为能力。我国票据法明确规定,出票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出票行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代理。

2.付款人。付款人是指履行汇票支付责任的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是参加“全国联行往来”的银行;商业汇票的付款人是商品交易活动中接受货物的当事人或与出票人签订承兑委托协议的银行。

3.收款人。收款人是指汇票上记载的享有票据权利的人。任何人都可以作为银行汇票的收款人。但作为商业汇票的收款人则要求较为严格,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商业汇票只能用于各企业单位之间合法的商品交易活动,禁止签发无商品交易的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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