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陈裕琨 遂昌县人民法院院长
感谢浙江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浙江省律师协会企业破产管理专业委员会、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破产法研究中心,给我们这个机会来研讨和展望我国的个人破产制度,我今天和大家交流的是“关于个人破产重整制度的探索与实践”。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但是“个人破产”的事实大量存在,其中很大一部分债务人属于因投资失误、创业创新失败、担保责任连带以及类似新冠疫情这样重大情势变故的影响等陷入“债务泥潭”的“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这些债务人并非是恶意逃废债的“老赖”,他们有履约的意愿,只是因“资不抵债”而暂时缺乏履行能力。他们渴望摘掉“老赖”帽子而重回市场创造价值,但因缺乏救济途径而丧失了再生产、再创业能力,这不仅造成了人民法院的“执行难”,而且还大大挫伤了市场创新创业的积极性,遏制了社会投资活力,阻碍了经济发展。
在相关法律和制度尚未建立的情况下,为解决上述由自然人债务无法清偿引发的一系列社会难题,引导正确的解决方法,遂昌法院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破产制度,推动个人破产立法”的部署以及国家发改委等13个部门关于“分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最高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关于“研究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及相关配套机制,着力解决针对个人的执行不能案件”的意见精神,将个人破制度探索与执行工作相结合,在全国其他兄弟法院探索建立与“个人破产清算”功能相当的个人破产制度样式的基础上,又率先探索并实践了与“个人破产重整”功能相当的个人破产制度样式(下称“个人债务重整遂昌样式”),为我国个人破产立法提供了新的样本和经验。
一、 何为个人债务重整遂昌样式
世界各国的个人破产制度主要包括个人破产清算和个人债务重整两种类型。个人破产清算,又称“直接破产”,是指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且未来没有收入或融资能力进行更多清偿的,法院依法对债务人非豁免财产进行集中出售,并将出售所得在债权人之间进行分配,分配完毕后剩余债务获得免除,但债务人就此被信用市场淘汰出局。个人债务重整是指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且未来有收入或融资能力进行更多清偿的,法院依法对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进行调整并达成还款计划,还款计划执行完毕后剩余债务获得免除,债务人重新回归信用市场。除了由法院主导(即经法院批准)的个人债务重整外,完全由市场主导(即经债权人同意而非法院批准)的个人债务重整则更为普遍,又称“法院外和解”,从美国的破产实践看,只要不存在破坏自愿和解的“钉子户难题”(holdout problem),债权人与债务人一般就会选择“法院外和解”来实现债务重整,在美国有一半的商事重组采用的是“法院外和解”的形式。完全由市场主导的个人债务重整的基本法理在于:作为对债务人“尽最大努力”偿债的“回报”,债权人自愿免除债务人的部分债务,这种优待或市场自主选择的结果被称为“破产免责”(discharge)。
遂昌法院探索建立的个人债务重整遂昌样式就属于完全由市场主导的“法院外和解型”的个人债务重整。个人债务重整遂昌样式将个人破产制度定位于商法而非社会保障法或救助法,将个人债务清理用一种旨在实现整体共赢的市场思维、投资思维来进行操作,故具有四个方面的显著特征:
第一,完全由市场主导。在众多“资不抵债”的债务人中,谁能通过个人债务重整被免除部分债务而获得“拯救”,完全取决于市场(债权人和第三方战略投资者)的自主选择,法院仅为各方提供协商谈判的机会和制度平台。因此,个人债务重整遂昌样式第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对深陷债务困境的债务人通过完全市场化的方式实现拯救和债务出清,正如我国学者所言:“个人破产制度试点的推行,可以更好地确立个人破产中的市场化协商机制。”
第二,引入第三方战略投资。个人债务重整遂昌样式通过引入第三方战略投资者的融资来让有履行意愿但暂时缺乏履行能力的债务人恢复履行能力,促使债权人在实现其利益最大化的基础上免除债务人部分债务,从而既让债权人最大程度地实现了债权,又拯救了“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虽然个人债务重整与企业重整均采取引入第三方战略投资者的形式,但二者的融资目的明显不同,企业重整引入第三方战略投资是为了继续经营,而个人债务重整引入的融资仅用于债务人偿还债务。由于个人债务重整的融资用途单一,因而融资风险比企业重整的融资风险要低很多。目前遂昌法院已与作为第三方战略投资者的稠州银行丽水遂昌支行、遂昌农商银行签订服务合作协议,推出“重整贷”项目,为信用受限制的失信债务人重新开放信用而恢复其履行能力。个人债务重整遂昌样式引入的第三方战略投资者并不仅限于银行,凡是对闲置在债务僵局(法院终本库)中的债务人资产资源有需求的企业、投资机构、房产中介以及亲朋好友等都可以成为第三方战略投资者。因此,第三方战略投资者的引入,不仅能够拯救“渴望重生”的债务人,而且在其市场运作下还能够最大程度盘活闲置在债务人手中的“僵尸资产”。
第三,有效解决了逃废债问题。个人债务重整遂昌样式通过一系列激励债务人“尽最大努力偿债”而不是“尽最大努力逃债”的制度设计,让市场(债权人和第三方战略投资者)得以有效地甄别出那些“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而排除掉那些试图逃废债务的“老赖”,从而为我国立法机关提供了一个“个人破产法”不会沦为“逃债法”的真实样本。这些制度设计包括:熟人社会中债权人对债务人诚信信息的充分了解、银行提供重整贷时对债务人诚信度的审查、保证人对债务人诚信度的认可、激励债务人“尽最大努力偿债”的信用修复期限(清偿率越高、清偿速度越快,修复期限就越短)、债权人一旦发现债务人逃废债就有权请求法院撤销“债务免责”而恢复原判决执行以及以拒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等的严厉威慑等。
第四,可以“量产”和复制推广。从今年4月份开始,七个多月时间,遂昌法院已成功办结35件个人债务重整案件。该实践效果表明,个人债务重整遂昌样式是一种能够量产和复制推广的个人破产制度。剖析这些案件我们发现,能够实现债权人、债务人、第三方战略投资者以及相关利益共同体的整体共赢而不仅仅是对债务人的解困和拯救,是个人债务重整遂昌样式能够得到各方利益主体认可进而实现量产的根本原因。
二、个人债务重整遂昌样式的具体做法
一是债务人向法院提出个人债务重整的书面申请,并重新申报个人财产。
二是法院受理后,对债务人涉诉涉执案件进行全面审核,确定其在诉讼、执行程序中没有规避执行行为后,将债务人申请债务重整的相关情况通知各债权人。
三是债权人同意与债务人进行协商后,个人债务重整程序启动。
四是引入第三方战略投资。由第三方战略投资者对债务人手中的财产资源进行评估后确定融资金额。
五是召开债权人会议。由债权人会议自行评估风险并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债务人提出的债务重整方案。
六是债务人签署诚信协议。在法院充分警示失信后果后,债务人当众宣誓承诺:若违反诚信协议将终止重整程序并接受相应的民事违约责任和刑事责任制裁。
七是签订重整协议。经债权人会议一致同意后,债务人与债权人、第三方正式签订重整协议。
八是信用修复和惩戒。债务人在信用修复期内诚信履行完重整协议,法院即可对其信用进行修复;若发现债务人存在高消费、虚假申报财产、规避执行或违反协议约定等行为,债权人和第三方均有权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并由法院根据情节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三、个人债务重整遂昌样式的主要成效
7个月时间遂昌法院共对40名债务人进行了个人债务重整,共化解了94件执行案件和3件诉讼案件。清偿标的额共782.3万元,共免除40名债务人债务本息889.9万元,平均清偿率46.8%,其中本金清偿率86.3%,86名债权人得以实现债权。从遂昌法院的实践情况看,个人债务重整遂昌样式对于破解人民法院执行难、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资源优化配置、修复和增进市场诚信、维护市场经济健康运行等均显示出了明显实效。
第一,破解人民法院执行难。以遂昌法院为例,每年可有效化解300-400件不涉及金融债权的终本案件,成功打通了执行不能案件(即终本案件)的退出通道。如果地方金融机构能够获得不良贷款的重整处置权,则涉金融债权的终本案件有望通过个人债务重整得到基本化解,按遂昌法院情况,终本案件总量最终可以下降30%-40%。并且,个人债务重整遂昌样式在拯救因连带担保责任而陷入债务困境的公司股东的同时,还能够进一步畅通企业“执转破”的市场退出通道,从而实现了企业破产制度与个人破产制度的有效衔接,破解了因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而导致企业名义上可以破产而实质上难以真正破产的难题,大大提升了股东申请企业破产的动力,弥补了我国企业破产法的制度缺陷。
第二,优化营商环境。个人债务重整遂昌样式可以提供一种市场容错机制,通过宽容失败、拯救“不幸”、降低创业市场的失败成本来保护社会大众创新创业积极性,故对于优化营商环境具有显著作用。
第三,优化资源配置。对于第三方战略投资者而言,困在债务僵局(法院终本库)中的债务人并非是一无所有,这些债务人手中其实还闲置着一批有市场需求的“僵尸资产”。这些资产包括未来可持续获得的收入、订单、难以上市交易或变现但仍有投资价值生产设备、不动产、知识产权、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债务人的特殊专业技能、各种劳动能力等,以及通过市场融资比通过执行拍卖更有利于实现债权人利益的查封财产。第三方战略投资者为债务人提供融资的真正目的,其实就是为了投资债务人手中的“僵尸资产”并通过最大程度地盘活这些资产的潜力来获取足够的收益和回报,从而在客观上促进了资源优化配置。
第四,修复和增进市场诚信。在个人债务重整遂昌样式的制度框架下,债务人如果愿意诚信地选择债务重整,就有望获得债权人宽容而修复信用走出“债务泥潭”;否则,就会被视为“真正的老赖”而受到信用联合惩戒机制以及刑事责任的严厉惩戒。遂昌样式通过持续不断地“拯救不幸、严惩老赖”而不断地挤压“老赖”的生存空间,进而促使越来越多的债务人告别“老赖”而选择债务重整,从而产生“良币驱逐劣币”的制度效果,增进了市场诚信。
第五,维护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个人债务重整遂昌样式通过引入第三方战略投资者的方式,成功打开了债务僵局,使债权债务双方以及相关联的利益共同体都能尽快地从债务的僵局和链条中解脱出来,及时释放了市场风险,维护了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并且,遂昌样式还能够倒逼债权人加强债务风险管理,谨慎选择那些将来至少可以重整的诚信对象进行放贷,这样,就能够规范民间借贷市场,促使民间借贷资本流向有市场诚信度、真正干事创业的创新创业市场。
四、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对策
作为一项全新的制度,个人债务重整遂昌样式在逐步实现“量产”和不断释放出制度红利的同时,必然会遇到种种问题和困难。比如:如何尽快提高社会大众对个人债务重整制度的认知度和接受度,为全面“量产”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如何更有效地引入第三方战略投资者来更早、更多地拯救“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和盘活这些债务人手中的“僵尸资产”;在地方金融机构尚未取得不良贷款处置权的情况下,如何对涉金融债权被执行人实现个人债务重整;如何加大惩戒力度来迫使更多的失信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债务或进行个人债务重整等。
针对上述问题,结合基层社会的实际,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以解决:
第一,建立宣传矩阵,最大程度地扩大个人债务重整制度的“产量”和影响力。一是建立典型案例定期发布机制,及时对已办结的个人债务重整案件进行汇总和分类,逐次逐批地通过各种媒体和途径向社会公布;二是建立个人债务重整体验中心,让债权人和债务人能够直观感受到个人债务重整的共赢性和优越性,促使双方早日形成共识携手打破“债务僵局”,尽快回归各自正常的生产经营和生活。
第二,建立“僵尸资产”的数据库、网上公示和交易平台,切实加大对第三方战略投资者的引入力度;同时,尽快引入保险机构的“重整险”来进一步加大第三方战略投资者的融资力度,推动个人债务重整的启动时机从目前的执行阶段的“执转破”进一步前移至审理乃至立案阶段的“审转破”和“立转破”。
第三,通过上级法院在国家和省级层面的协调,争取尽快开放地方金融机构对于个人不良贷款的重整处置权,在此之前,争取与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的收购方合作,最大程度通过个人债务重整实现对涉金融债权的失信被执行人的拯救。
第四,探索和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具有足够威慑力的信用评价和信用惩戒机制,进一步对有持无恐当“老赖”的人形成一种从处处受限到“人人喊打、寸步难行”的高压态势,促使其要么选择履行债务要么选择债务重整,最大程度释放出个人债务重整遂昌样式的“良币驱逐劣币”制度效果。目前,遂昌20个乡镇均已建立了“信用村”,一个全生命周期的信用记录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体系正在遂昌县全域范围内全面建立和推进之中,良好以上的信用记录成为申请个人债务重整的必要条件,希望此举能够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贡献基层社会的样本和经验。
结语
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遂昌元立集团董事长叶新华建议和呼吁,以个人债务重整为主要方式,推动个人破产制度尽快落地。在叶新华代表看来,与全国其他地区探索的个人破产制度相比,个人债务重整遂昌样式对我国个人破产立法作出了两个独特贡献:一方面,个人债务重整遂昌样式让债权人知道,最大限度宽容债务人失败就是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自身利益,从而为我国个人破产立法破除了“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观念障碍;另一方面,个人债务重整遂昌样式让债务人知道,只有诚实而尽最大努力去偿债才能获得宽容和拯救,不诚实而尽最大努力去逃债则不仅得不到宽容和拯救,而且还会受到严惩,从而为“个人破产法”避免沦为“逃债法”提供了破解思路。
最后,衷心希望和祝愿:在在座诸位的共同努力下,我国的个人破产制度能够早日到来!过完这个年关,失败的创业者们不再惧怕回家,不再惧怕过年,从此“看成败人生豪迈,只不过是从头再来!”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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