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院关于立案审判适用法律之其他管辖权相关问题
19.当事人住所地均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如何确定级别管辖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规定了跨域案件管辖标的标准低于本地标准,目的是为了尽可能减少地方保护主义干扰,确保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如果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均不在受理法院所在省级行政区域,不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干扰的情形,不适用跨域案件管辖标准,应适用本地案件管辖标准,按受理法院本地管辖标准确定级别管辖法院。
20.在多被告案件中,部分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部分被告答辩期未届满时,如何处理?
在多被告案件中,受诉法院应当先行审查确定所有被告的答辩期均已届满,再对各被告提起的管辖权异议一并进行审查并作出管辖权异议裁定,以避免管辖权异议程序过分拖沓。
21.法院审查管辖权异议作出生效裁定后,追加的其他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如何处理?
法院审查管辖权异议作出生效裁定后,追加的其他被告依然享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对其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法院应适用管辖权异议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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