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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购产不足以清偿借款时,合伙人的配偶应否承担连带责任

日期:2019-11-03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405次 [字体: ] 背景色:        

合伙企业购产不足以清偿借款时,合伙人的配偶应否承担连带责任?

如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借款时,涉及普通合伙人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问题此时合伙人的配偶应否承担连带责任呢?对此,审判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借款时,普通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应以其个人财产为限,因为借款毕竟是合伙企业的行为,用于合伙经营,也由合伙企业受益,合伙企业借款时,合伙人的配偶未参与合伙经营,对于借款不会知晓,借款也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符合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因此合伙人的配偶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之所以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的到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是为了模糊合伙企业和合伙人财产的界限。合伙企业借款是为了经营,合伙人的配偶虽未参与合伙企业经营,但却通过合伙人利润分配的方式享受了合伙企业的经营收益,按照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理应与合伙人一起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笔者认为,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有两个标准:一是夫妻是否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双方有共同举债的意愿,那么不论夫妻双方是否共享了该债务带来的利益,该债务均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二是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带来的利益,如果夫妻事先并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但债务发生以后,债务带来的利益由夫妻二人共同分享的,同样应当视为共同债务[ 参见姜云红:《论夫妻共同债务一一评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之规定》,云南大学2009年硕士论文]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特征在于“为夫妻共同生活"。合伙企业经营期间对外借款,首先是合伙企业债务,这是没有疑义的,问题的关键是,如果合伙企业无法偿还借款时,责任应如何承担。合伙人的配偶不参与合伙经营,对于合伙企业经营期间的借款通常也不会知晓,因此夫妻不会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是,如果合伙人参与合伙企业经营的收益用于了家庭生活,客观上合伙人的配偶分享了债务带来的利益,此种情形下,即符合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如果合伙人的配偶不能证明存在《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的但书情形,即应承担连带责任。

这里,要注意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关键在于《个人独资企业法》对于以个人财产出资还是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作了区分,并且直接与责任范围挂钩,企业登记机关保存的登记档案资料又具有公示效力,债权人对于将来以投资人个人财产承担责任还是以家庭财产承担责任的风险是能够预见的。而《合伙企业法》对于合伙人出资来源于个人财产还是家庭财产未作区分,也无须在企业登记机关做此公示,因此,合伙企业合伙人配偶与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配偶承担责任的情形是有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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