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人民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一方有权因另一方未履行协议而向法院起诉人民调解委员会吗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我国基层解决人民内部纠纷的自治组织,在调解中人民调解委员会没有强制调解的权利和义务,所以不应当承担调解引起后果的责任。因此,经人民调解达成协议后,因未履行又引发纠纷的,不可以起诉人民调解委员会,而应当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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