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答:诉讼中经常用到“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词语,两词看似相似,实则不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同时,该解释第四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由此可知,公民和法人都有其“住所地”,而“经常居住地”只有公民才有。另外,“住所地”一般来说是登记的地址,而“经常居住地”一般来说是实际居住的地址,具体界定依据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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