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律师文集专著 >> 知识产权律师

著作权的法定许可使用

日期:2012-07-31 来源:律政中国 作者:知识产权律师 阅读:67次 [字体: ] 背景色:        

法定许可使用是指依照法律的明文规定,不经著作权人同意有偿使用他人已经发表作品的行为。它与合理使用的共同之处在于:都是基于法律的明文规定;都只能针对已经发表的作品;都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都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两者的区别在于:第一,法定许可主要是作品传播者的使用行为,而合理使用不受此限;第二,著作权人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一般不适用法定许可制度,但合理使用一般不受此限;第三,法定许可是有偿使用,使用人必须按规定支付报酬,而合理使用是无偿使用。

根据有关规定,法定许可使用包括以下情形:

1.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

2.作品被报社、期刊社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

3.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可以转载、摘编;

4.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除外;

5.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6.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