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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承租权及优先续租权,可作为借款担保质押物

日期:2018-01-07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181次 [字体: ] 背景色:        

商铺承租权及优先续租权,可作为借款担保质押物

——商户以商铺承租权及优先续租权向银行质押贷款,在债务不能清偿情况下,可按当事人之间协议,确认质押效力。

标签:质押|特殊质押物|商铺承租权|优先续租权

案情简介:2011年,杨某在服装城经营的童装经营部向银行借款450万元,王某经营的服装经营部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杨某以商铺使用权及优先续租权为上述贷款提供质押担保,服装城依与杨某、银行所签三方协议对贷款进行监管并发放登记卡、收取登记费。2012年,因杨某拖欠贷款致诉。

法院认为:①银行与童装经营部所签借款合同合法有效,杨某应按约还款。服装经营部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②杨某以向第三人承租的两间营业用房使用权及优先续租权向银行提供质押担保,已在出租方服装城办理质押登记手续,银行按质押合同约定请求对质押权利变现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符合双方合同约定,亦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相应请求应予支持。第三人服装城提出应由第三人对质押权利进行处分的意见,符合三方协议约定,银行对此亦表示认可,应予采信。判决杨某偿还银行借款本息,王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杨某未清偿债务,服装城应对杨某承租营业用房承租权即优先续租权折价或拍卖、变卖,银行有限就上述所得款项优先受偿。

实务要点:商户以商铺承租权及优先续租权向银行质押贷款,在债务不能清偿情况下,可按出质人、质权人、登记人三方协议,认定质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例索引:江苏苏州工业园区法院(2012)园商初字第0913号“某银行与杨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案”,见《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诉杨雄卫、朱连军、符丹萍、王荷秀金融借款合同案(商铺承租权的质押效力)》(陈静英),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3商:226)。

作者:陈枝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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