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抽逃出资的责任性质和承担的责任范围
出资是公司股东最重要、最基本的义务,也是形成公司财产的基础。为了保证公司资本的充实,维护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股东应按照《公司法》规定和公司章程约定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缴纳出资,股东出资后不得抽回出资。
在公司实务中,股东抽逃出资的现象是较为普遍的,股东抽逃出资其责任性质如何,在理论界与实务界也是有争议的,有的认为是侵权责任,有的主张是违约责任。我们认为,股东抽逃出资其责任性质的认定,应当从承担责任的相对方来判断其责任的性质。股东对公司或者公司的股东依据公司章程或者公司设立协议来承担责任的,抽逃出资的股东对公司或者公司的股东承担责任的性质是一种违约责任。对公司的债权人来讲,公司的债权人与公司的股东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也不是合同的相对方,但是,股东抽逃出资间接侵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此,抽逃出资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所承担的应是侵权责任。
关于抽逃出资股东承担的责任范围问题。在实务中也存在不同的观点和做法:
一种观点,股东在抽逃范围内承担责任的有限责任观点。其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关于执行法人制度的问题”中指出,核准登记后,开办单位、投资人或者其他人抽逃资金,应依法追回。
另一种观点,股东在抽逃范围内承担责任的有限责任和承担无限责任相结合的观点。该观点认为,股东抽逃出资导致其注人资金达不到注册资金最低限的,可以依当事人的主张来否认其法人资格,股东应当承担无限责任。如果股东抽逃资金后其注人公司的资金达到了注册资金最低限的,股东在抽逃范围内承担责任。我们认为,第二种观点是可取的,也是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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