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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能否对尚未建成的房屋进行确权或分割

日期:2017-11-10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679次 [字体: ] 背景色:        

人民法院能否对尚未建成的房屋进行确权或分割

答: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要求确权或分割的标的物,须满足客观存在且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的条件,对于从一般意义上尚未完全形成的事物,除在特定法律关系中且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可以作为标的物之外(如楼花),人民法院一般不宜进行确权或分割。在建房屋因处于形成过程中,其所包含的空间和所处的状态处于一种时时变化的状态中,如果对其进行分割或确权,则其后形成的部分构成民法上的添附,从而衍生出更为复杂的物权纠纷。所以,人民法院不宜对尚未建成的房屋进行确权或分割。

答:共同共有是指依据一定原因成立共同关系的数人,基于共同关系,对共有物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共有。我国公认的共同共有财产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夫妻对全部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平等的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上述四项权能中,处分权是最重要的权能之一。《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出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平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做出重大处分决定的,另一方有权否认该处分的法律效力。但如果第。人有理山相信该处分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人。(2)家庭共同共有财产,即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财产,主要来源于家庭成员的共同劳动收人、家庭成员交给家庭的财产、家庭成员共同接受赠与的财产以及在此基础上购置和积累的财产。家庭共有财产的形成以家庭成员间共同生活的关系存续为前提,家庭关系不限于夫妻关系,还存在父母与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之间的关系。(3)法定继承开始至继承完毕期间的遗产。被继承人死亡后,其生前的合法财产变为遗产,在遗产未分割以前,为避免造成遗产无主的情况发生,《物权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基于此,可以认定被继承人死亡后,其所留遗嘱范围之外(如有遗嘱)的遗产应归其全部法定继承人所有。因此时遗产尚未在法定继承人之间进行分割,无法确定各继承人享有的份额,故应认定在遗产未分割之前应归全体法定继承人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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