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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可否以判决或调解的方式确认以物抵债

日期:2017-11-09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979次 [字体: ] 背景色:        

人民法院可否以判决或调解的方式确认以物抵债

答:以物抵债即债务人通过让渡物的所有权来抵消其所欠债务,此举实质上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一种合意,法律对此并未作禁止性规定。因此,只要当事人之间欲抵消的债务属合法债务,用于抵消债务的物可以合法交易,且双方以物抵债的合同是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签订,以物抵债就应当认为是有效且可行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判决或调解的方式认定以物抵债的效力。但是,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签订合同约定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即愿意以自己的物抵偿归债权人所有,该合同实为基础债权的担保,具有流抵的性质,对该合同的效力,我们倾向于认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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