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律师文集专著 >> 民事诉讼律师

调解书能否当然引起物权变动

日期:2017-11-09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566次 [字体: ] 背景色:        

调解书能否当然引起物权变动

答:《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根据该条规定,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可以不经过登记或交付直接引起物权变动,物权变动生效时间以人民法院作出的法律文书生效时间为准。调解书作为人民法院作出的法律文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根据《物权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调解书的调解结果涉及物权变动的,该物权自调解书生效之时发生变动,即调解书能够当然引起物权变动。有人对此提出质疑,认为调解书只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协议,却忽略了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制作调解书的一个前提,即《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所规定的,调解必须在事实清楚、分清是非的前提下进行。即使诉讼双方当事人通过恶意串通的方式,使得人民法院在调解书中认定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侵害了案外人的利益,案外人也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或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方式,撤销该调解书以获得救济,但不能因此否定调解书所引起的物权变动的效力。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