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属证书能否推翻
答:《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具有证据资格,但根据物权公示原则,完成不动产物权公示的是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物权的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仍然是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权属登记证书只是其外在的表现形式,并不具有代表不动产物权的功能。不动产权属登记证书记载的事项,首先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一般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在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的情况下,根据实际认定权属。因此不动产权属证书也是可以依据证据推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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