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出售未成年人名下房产的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答:《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上述法律规定并未完全禁止监护人处分未成年子女的财产,而是规定监护一人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可以合理地利用或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擅自处分未成年人财产的,由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那么,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从事与他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以外的民事活动应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对于处分房产这种涉及重大利益的民事活动,未成年人是无法独立完成的,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如此看来,监护人出售其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的行为,如不能证明监护人与第=人之间存在恶意串通并损害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的,应当认定出售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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