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人吊销营业执照,并不丧失承担担保责任资格
——债权人基于错误的法律事实认识,撤销要求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抵押人责任承担的诉讼请求,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标签:抵押|抵押权实现|吊销营业执照|抵押物优先受偿
案情简介:1999年9月,玩具公司向银行借款,国有独资的工艺品集团以名下房产和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同年12月,国资公司以工艺品集团的全部净资产与其他企业共同发起设立工艺品公司。2000年,工艺品集团因未参加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2006年,受让银行不良债权的资产公司诉请工艺品集团、工艺品公司对玩具公司贷款承担责任。一审诉讼中,资产公司以工艺品集团被吊销营业执照而撤销对其的诉讼请求,同时撤销了对抵押合同项下的抵押物采取的诉讼保全措施,并追加国资公司为被告。
法院认为:①抵押权系担保物权,是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享有的优先受偿权。资产公司未能提供本案抵押物因国资公司行为而毁损、灭失的证据,在案涉房地产至今仍在工艺品集团名下,即工艺品集团对抵押物享有所有权的情况下,资产公司可依抵押合同向工艺品集团主张权利。②工艺品集团因不按规定接受年检被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不存在该公司被注销的事实。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时工商管理部门对企业法人的行政处罚,是对其企业法人行为能力的限制,但该企业的主体资格仍然存在,仍应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③资产公司一审中撤销要求工艺品集团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系基于对法律事实的认识错误。资产公司要求工艺品集团的股东即全资出资人国资公司承担对借款合同的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实务要点:抵押人被吊销营业执照,但该企业主体资格仍存在,债权人基于错误的法律事实认识,撤销要求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抵押人责任承担的诉讼请求,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二终字第169号“某资产公司与某玩具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见《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是工商管理部门对企业法人的行政处分,该企业的主体资格仍然存在,抵押人并未发生变更——枣庄市峄城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山东东方玩具有限公司、山东东方工艺品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服装绣品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审判长付金联,审判员张树明,代理审判员王涛),载《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借款担保卷(下)》(2011: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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