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有权依合同约定放弃留置权选择行使抵押权
——债权人依约选择放弃留置货物而行使抵押担保权,担保人对该选择权约定明知或应知的,不免除其担保责任承担。
标签:抵押|抵押权实现|留置权放弃|损失扩大
案情简介:2008年,开发公司为实业公司履行与贸易公司所签代理进口协议提供抵押担保,委托代理进口协议约定实业公司违约时“贸易公司可留置相关单据,自行处置货物,亦可选择行使担保权利,拍卖、变卖或受让质押或抵押物”。嗣后开发公司以贸易公司放弃留置货物权利导致损失扩大为由,主张免除其相应责任。
法院认为:①案涉委托代理进口协议约定实业公司违约时贸易公司可留置相关单据,自行处置货物,亦可选择行使担保权利,拍卖、变卖或受让质押或抵押物,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②案涉抵押担保合同明确对开发公司与实业公司因履行委托代理进口协议发生的债务提供担保,对该合同上述内容应系明知,开发公司在发生实业公司不能支付货款的情况下选择抵押担保关系,请求实现抵押权符合合同约定,开发公司关于贸易公司放弃留置货物权利导致损失扩大的主张不成立。
实务要点: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有权选择行使对债务人货物行使留置权,也可对第三人抵押物行使优先受偿权,担保人对此约定明知或应知的,债权人放弃留置货物,而选择行使抵押担保权,担保人关于债权人放弃留置货物权利导致损失扩大的主张不成立。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提字第64号“某实业公司与某贸易公司等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案”,见《违约金约定偏高的,调整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北京安捷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晓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外运国际贸易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案》(审判长王东敏,审判员刘崇理,代理审判员曾宏伟),载《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2012)·合同与借贷担保》(2013: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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