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划拨国有资产过程发生的纠纷,法院不予受理
——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不予受理。
标签:保证|担保财产转移|企业改制|法院受理
案情简介:2000年,投资公司参与组建的经营公司成立,会计师事务所审验截至2000年4月30日,经营公司已收到投资公司8亿余元的行政划拨国有资产。2003年,银行与实业公司签订6000万元的贷款协议,投资公司提供保证担保。2004年,市长办公会会议纪要显示,投资公司划转经营公司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未过户。因实业公司未清偿银行贷款,银行诉请投资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并以逃废债务为由,要求投资公司设立的经营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认为:经营公司成立于2000年,其申请注册资本虽来自于投资公司,但经市政府、国资局有关文件行政划拨,实收资本在经营公司成立之初已到位。尽管从2004年市长办公会会议纪要内容看,直至此时,投资公司划转给经营公司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并未实际过户办理完毕,但这不能影响投资公司为实业公司提供担保之时的责任财产范围是确定的,不存在投资公司担保之后有意为了规避保证责任转移财产的情形,经营公司早已设立,投资公司为实业公司借款合同提供担保在后,对此银行应当知道。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号)第3条规定:“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债权人银行要求经营公司对本案借款合同保证人投资公司的保证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缺乏充分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
实务要点:针对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二终字第11号“某银行与某投资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见《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沈阳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沈阳和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建设投资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上诉案》(审判长宫邦友,审判员朱海年,代理审判员张雪楳),载《商事审判指导·商事裁判文书选登》(201004/24:251);另载《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裁判规范与案例指导·裁判文书》(2011:391);另见《债权人超过约定的申请执行期限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是否应当受理》,载《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第五卷(上)》(2011:295)。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7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