框架合同仲裁条款适用范围,应优先适用文义解释
——对仲裁条款的解释,应综合考虑主合同、子合同等相关文件予以解释。当存在两种可能解释时,文义解释应优先。
标签:合同解释⊙仲裁⊙管辖⊙文义解释⊙框架合同
案情简介:2000年,电子公司与科技公司签订委托代理的框架合同,约定科技公司代理电子公司进料加工,外贸公司提供担保,“本担保书的执行和执行过程中所引起的有关争议,提交仲裁委仲裁”。此前,科技公司、电子公司、外贸公司签订的担保书未约定管辖条款。2001年,电子公司与科技公司签订数个信用证相关联的进料加工出口协议,约定发生争议时,“向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同日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争议解决“提交科技公司所在地法院裁定”。
法院认为:①对合同条款,首先应作文义解释。依框架合同约定,该合同产生的争议不在仲裁约定范围之内,仲裁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因担保书履行而产生的纠纷。②在框架合同履行过程中,科技公司与电子公司又签订了与涉案信用证有关的协议、补充协议,均约定争议由法院解决,此与框架合同关于纠纷解决方式的约定相矛盾,且协议、补充协议签订于框架协议之后,故无法得出双方就框架合同所有纠纷,包括主合同纠纷、担保纠纷通过仲裁解决已达成一致的结论。③本案中,判断管辖的基础是框架合同、担保书、协议、补充协议等几个相关文件,在框架合同对纠纷解决方式约定不明、而协议及补充协议又都是约定通过诉讼解决的情况下,对于科技公司与电子公司之间涉及信用证的委托代理纠纷,应解释为不属于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
实务要点:对仲裁条款适用主合同还是担保合同的约定不明,应综合考虑主合同、子合同等相关文件予以解释。当存在两种可能解释时,符合文义解释方法的结论应优先考虑。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3)执监字第204号“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与中国航空技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格林地电子有限公司执行申诉案”,见《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评析》(葛洪涛,最高院执行局;审判长赵晋山,代理审判员潘勇锋、葛洪涛),载《执行工作指导·案例分析》(201404/5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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