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款通知上印文形成时间存疑时优先保护金融债权
——金融借款催款通知上印文形成时间明显不利于金融机构的情况下,法院可引进利益衡量理论确定优先保护的利益。
标签:诉讼时效⊙催收凭证⊙司法鉴定⊙印文形成时间
案情简介:2004年,渔业公司以船舶抵押向银行贷款80万元。2008年,银行主张债权。针对银行提交的两份证明诉讼时效中断的催款通知单,渔业公司提出其申请贷款时,银行业务员即要求其在两份空白催收通知上盖印章,贷款到期后,银行业务员即在两份催收单上填写时间而成。渔业公司申请司法鉴定显示结论是:左下角“债务人声明”部位印章形成在先,笔迹形成在后。
法院认为:从司法鉴定结论看,只能证明“债务人声明”部位先盖有银行公章,后填写字迹,不能证明渔业公司公章在其贷款时就已加盖。渔业公司向银行申请借款时距离还款日期尚有近一年时间,在贷款到期后渔业公司是否会履行还款义务及邱某是否会履行抵押担保责任尚不明确情况下,渔业公司关于其应银行要求在空白催款通知上盖章签名的陈述不符合常理。在日常生活中确实存在先盖章后填写文字的做法,渔业公司特别强调催收通知上的开发公司印章和邱某签名、印章系在贷款时所产生,但其所申请的司法鉴定结论并不能证明这一事实,故渔业公司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渔业公司以银行业务员在两份催收通知左下角填写文字的时间晚于其签名盖章的时间,不足以证明渔业公司在催收通知上盖章、签名行为发生在其向银行申请贷款之时,故渔业公司关于其预先抛弃时效利益的行为无效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判决渔业公司偿还银行借款本息,同时银行对抵押船舶享有抵押权。
实务要点:考虑到金融债权关涉公益,借款人时效利益属于私益,对于金融借款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关键证据,催款通知上印文形成时间明显不利于金融机构一方、事实存疑情况下,法院裁判时可引进利益衡量理论确定优先保护的利益。
案例索引:福建高院(2009)闽民终字第507号“某银行与某渔业公司等借款抵押合同纠纷案”,见《中国农业银行石狮市支行诉石狮市宏福海洋渔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等船舶抵押借款合同案》(陈萍萍),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0商事: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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