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诉讼时效,债务人在催款挂号信回执盖章效力
——债务人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重新确认,需债务人在有明确催收内容的催款通知单而非挂号信回执单上签字。
标签:诉讼时效⊙催收凭证⊙催款通知单⊙回执
案情简介:2009年,对于逾期3年多的货款债权2万余元,实业公司以挂号信方式向债务人工贸公司发出应收账款催收函,工贸公司在挂号信回执上签字并盖章,同时回复如要收回此款,实业公司应先承担因其拒绝供货而导致的工贸公司向第三人承担的违约金5万余元。
法院认为:工贸公司签收是在挂号信的回执单而非通知单上签字,是挂号信接收中的一个程序性行为,此仅表示收到实业公司的欠款催收函,并无其他任何法律意义。同时,实业公司所发催款函是其债权请求权的表现形式,并非要约。即便认可该函系要约,工贸公司在回执上的内容亦不构成承诺,双方事实上并未就债权债务达成一致意见,对原债务并未重新确认,故判决驳回实业公司诉讼请求。
实务要点: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原债务的履行进行重新确认,需要催款通知单载有明确催收到期欠款的内容,比如数目、还款期限等,同时需要债务人在催款通知单而非挂号信的回执单上签字,且债务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主观愿望或客观行为。
案例索引:四川绵阳涪城区法院(2010)涪民初字第1172号“四川华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绵阳市恒虹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债务纠纷案”,见《超过诉讼时效债务人签字或盖章的效力认定》(侯泽福、黄昌楠),载《人民司法·案例》(2011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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