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款通知未经签收或未公证送达的,不能中断时效
——催款通知书未经借款人签收,亦未通过公证等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方式向借款人送达的,不能认定诉讼时效中断。
标签:诉讼时效⊙催收凭证⊙催收通知⊙签收
案情简介:1995年至1998年,建材厂先后向银行借款700万余元。2003年,银行诉请建材厂偿还本息。为证明期间其曾6次催收过到期贷款,银行提交了未经建材厂签收的催款通知书、银行工作人员经过公证的书面证言及银行的工作周报。
法院认为:银行主张其历次催收均遭到建材厂的拒绝签收,而其提交的催款通知书上,无银行有关工作人员就当时送达情况的签注。作为商业银行,其未通过公证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方式向建材厂送达催款通知书,不合常理。银行提交的建材厂申请后续贷款报告中虽有还贷计划,但该报告主要内容是在建项目的进展情况和对后续贷款的迫切需要,并无具体的还贷内容。故银行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有造成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发生,银行要求建材厂偿还案涉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应予驳回。
实务要点:银行以其在诉讼时效期间发出的催款通知书主张其向借款人催收逾期贷款的,如该催款通知书未经借款人签收,亦未通过公证等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方式向借款人送达的,不能认定诉讼时效中断。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二终字第228号“某银行与某建材厂借款合同纠纷案”,见《贷方未按照合同约定足额向借方发放贷款并给借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借方主张可得利润损失的,应当证明和提供相应的事实和计算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玉河建材厂与中国农业银行墨玉县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案》(审判长付金联,审判员金剑锋,代理审判员苑多然),载《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借款担保卷(上)》(2011: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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