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主一房二卖涉合同诈骗罪获刑10年
一套26平方米的房子,被房主一房二卖。在法院裁定冻结这套房产时,房主再次将房产转卖获利50万。
记者上午获悉,39岁的女房主罗云,因合同诈骗罪终审被一中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据了解,罗云由此成为本市首例因一房二卖而被追究刑责的房主。
一房二卖 俩买主是朋友骗局穿帮
罗云在石景山古城路有一套房子。2010年9月,她分别委托两家中介卖房。结果在同一天,翁某与李某分别以50万元和51万元买下此房。无巧不成书,俩买主竟是朋友,聊天时意外发现他们买的是同一套房。两人找到罗云,罗云退还了翁某的50万元,并承诺将房子过户给李某。但此后,罗云以各种理由拒绝过户,李某向法院起诉。
经李某申请,法院裁定冻结这套房的交易手续,并判决罗云将房子过户到李某名下。罗云不服上诉。在此期间,她又通过中介公司,将房子以50万元的价格卖给徐女士。就在罗云卖房后的第5天,一中院驳回罗云上诉,维持原判。
一房二卖事件再次浮出水面,经当事人举报,罗云被以合同诈骗罪公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隐瞒交易真相属于诈骗
一审法院查明,罗云先是一房二卖,在买主李某的申请下,法院裁定冻结该房屋的交易手续,并判决罗云将该房产过户给李某。罗云上诉被驳。
2011年3月11日,罗云隐瞒该房产已被法院裁定冻结交易手续,且已被判决过户给李某的事实,通过北京中大恒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徐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骗取徐女士购房款50万元。
法院认为,罗云故意隐瞒房屋已被法院冻结的真相,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处罗云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1万元。
罗云不服上诉,她认为自己是房屋的产权人,有权处置诉争房产,不构成犯罪。
一中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看点 是否追刑责看主观意愿
目前,“一房二卖”现象时有发生。到底是房主自由支配房产,还是房主越界实施诈骗?法律界对此各执一词。
法官表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房二卖到底是民事纠纷,还是合同诈骗,主要从卖房者的主观和行为上来区分。如果房主主观上为了获取更高利润,并无同时非法占有两笔房款的意图,该类纠纷属于民事纠纷范畴;但如果房主根本没打算交房,只是想通过卖房来“赚钱”,就应该按照诈骗处理。
本案中,罗云提出作为房屋的产权人,她有权处置诉争房产。但该案证据证实,罗云明知涉案房屋进入司法程序,且已经被法院冻结,不能进行交易、转让,却故意隐瞒事实,将房屋出售获利,她的行为已经构成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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