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房产证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被判合同诈骗罪
淮滨县一男子为骗取他人钱财,假冒房东并伪造其房权证复印件,骗取租客现金9.8万元。1月14日,固始县法院对该起案件作出判决,依法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顾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1万元。
法院审理后查明,顾某系淮滨县人。为谋取非法利益,2011年7月25日,顾某冒用房东孔某的身份,通过地下渠道伪造了孔某的房权证复印件,联系刘某为承租户。顾某与刘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将孔某所有的固始县城关怡和花园楼下的两间门面房出租给刘某长期使用,骗取刘某现金9.8万元。得手后,顾某携款逃匿。
案发后,顾某于2011年12月26日退回现金9.8万元给刘某。2012年8月27日,顾某到固始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后认为,顾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用伪造的房屋产权证明骗取他人信任,与他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骗取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其全部退赔被害人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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