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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性技术特征的正确解读

日期:2015-12-17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78次 [字体: ] 背景色:        

功能性技术特征的正确解读

——福建高院判决郭祥山诉金辉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对于功能性技术特征,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该功能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确定该技术特征的内容。

案情

原告郭祥山拥有“一种墙体贴挂刚、脆性硬质装饰板植钉铆固定贴方法”的发明专利。其发现被告金辉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一项目楼盘的外墙装饰工程中使用的施工方法涉嫌侵犯其专利权,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裁判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经比对被控侵权施工方法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对应的各项技术特征,可以认定各特征之间构成相同或者等同,认定被控侵权施工方法落入专利保护范围,判决被告构成专利侵权。

金辉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功能性技术特征进行重新解读的基础上,认为被控侵权施工方法与涉案专利既不相同也不等同,不构成专利侵权,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评析

1.功能性技术特征及其写入权利要求的适用条件

权利要求应当记载的是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而不是该方案要实现的目的和效果。在有些情况下,权利要求中也会出现有关目的或效果的措辞,其中最为常见的就是功能性技术特征。一项产品权利要求应由反映该产品结构或者组成的技术特征组成;一项方法权利要求应由反映实施该方法的具体步骤和操作方式的技术特征组成。如果在一项权利要求中不是采用结构特征或者方法步骤特征来限定发明,而是采用零部件或者步骤在发明中所起的作用、功能或者所产生的效果来限定发明,则称为功能性技术特征。

对于功能性技术特征写入专利权利要求的适用条件,《专利审查指南》指出:只有在某一技术特征无法用结构特征来限定,或者技术特征用结构特征限定不如用功能或效果特征来限定更为恰当,而且该功能或者效果能通过说明书中规定的实验或者操作或者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直接和肯定地验证的情况下,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来限定发明才可能是允许的。

本案中,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A4记载为“通过专用不锈钢螺钉、强力工程结构胶及工艺孔的相互配合,将装饰板和水泥粉刷层及墙体紧紧粘接固定成一体”,该特征只是描述说通过不锈钢螺钉等部件进行配合,能够达到将装饰板和水泥粉刷层及墙体紧紧粘接固定成一体的技术效果,但部件之间具体通过什么样的操作方式进行配合并没有描述,这显然属于一种功能性技术特征。

2.功能性技术特征的解释方法及其与专利保护范围的关系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因此,权利要求的解释过程,就是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过程。界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既要使专利权得到公平保护,又要使社会公众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有稳定和可期待的预期。

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这属于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保护范围进行确定的原则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专利权纠纷司法解释)在专利法上述规定的基础上又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其中第四条规定就直接涉及对功能性技术特征的解读原则及方法。由于功能性技术特征的字面含义本身较为宽泛,因此,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实施方式进行解释。这样,既可以给专利权人提供合理的保护,同时又能确保社会公众利益不受侵害。之所以采用“结合”的措辞,是考虑到按照目前的授权审查实践,个别情况下说明书和附图对具体实施方式没有进行描述。

具体到本案,涉案专利技术特征A4为功能性技术特征,需要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确定该技术特征的内容。如二审法院分析,通过对涉案专利说明书及附图的解读和观察,可以确定该特征所描述的实现紧紧粘接固定成一体的技术效果的具体操作方法应当是使饰面板与墙体及水泥粉刷层依靠结构胶和螺钉进行粘接的部位实现无缝隙固定,在实际使用当中,除非发生饰面板直接脱落情况,饰面板相对于墙体和水泥粉刷层不可能产生位移。而比较被控侵权的施工方法对应的技术特征,化学胶分别是填注在工艺孔和面板的直槽内,主要作用是用于固定打入工艺孔的螺栓和插入面板直槽内的T形挂件,面板与墙面之间并没有通过化学胶直接进行粘接,而是通过角钢及T形挂件,配以螺母、螺栓等金属构件进行连接。而且这些构件在实际使用当中会在外力作用下进行位移微调,从而起到防止面板在硬力作用下破损脱落的独创性作用。因此,被控侵权施工方法的这一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对应的技术特征显然不相同也不等同。

本案案号:(2013)榕民初字第137号,(2014)闽民终字第59号

案例编写人: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蔡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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