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保全制度之完善
建立部门联动制度 向“一纸空文”说再见
作者:田青艳 黄腾
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民诉法首次对行为保全进行了规定,这一举措丰富了我国的诉讼保全制度。诉讼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作出判决前,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时,为了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得以顺利执行,或为了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行为、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其目的是为了保证人民法院将来作出的判决能够得到顺利执行以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众所周知,诉讼保全对时间的要求较高,就拿财产保全来说,有时你慢一步,被保全人的财产就可能被转移了。然而,在实践中,这一点还没有引起相关部门的足够重视,下面我以亲身经历的四个案例来说明:
一、谭某某、秦某甲诉秦某乙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我们前去某银行查询存款,该柜台工作人员称审批领导的电话无法接通,我们在询问之后,找到该领导,该领导却以业务繁忙为由,让我们以后再去查询。经过交涉,该领导说只要柜台工作人员能打通他的电话,他就审批。由此,导致我们一直在该银行大厅等待柜台工作人员拨通该领导的电话。二、杨某甲、王某某诉杨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随承办法官前去某国土局查封房产,因承办法官之前处理类似案件时是在该国土局三楼某办公室办理手续。但到了该办公室后,我们却被告知应该去二楼某办公室。我们来到二楼,该办公室却房门紧锁,询问旁边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后,他告诉我们查封应该去一楼大厅。随后,我们就在一楼、二楼之间来回折返,在询问了好几个工作人员之后,终于在一楼大厅里找到了办理查封房产的工作人员。三、骆某甲诉骆某乙、唐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我随承办法官前往另一银行查询存款,我们向银行工作人员出示了证件、说明来意,该工作人员在打了一通电话之后称审批领导不在,于是我们在大厅里一直等到领导归来。四、欧某某诉杨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由于时间紧迫,我们马不停蹄前去某车管所扣押车辆,但工作人员办事却不紧不慢。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诉讼保全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还没有得到足够重视,导致其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人们更多的是关注执行问题,因为执行难是现在很多法院面临的问题,连最高人民法院都采取了一些措施,如2010年公布的《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2013年推出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系统。执行问题是应该得到重视,但诉讼保全制度也不容忽视。如果执行制度是“事后救火”的话,那么诉讼保全制度就是“事前防火”。我们知道,“事后救火”不仅需要当事人承担火烧光一切的风险,同时还会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而“事前防火”就不会这样,只要你认真检查、排除火灾隐患即可。所以,诉讼保全制度应该值得我们重视。
要落实好诉讼保全制度,仅靠法院一家是远远不够的,还得有国土局、车管所、银行等各部门的积极配合。这让我想起之前在开县医患纠纷调解中心工作的情景,在接近一年的时间里,让我印象最深刻的一个词是“部门联动”:当发生一起医患纠纷,特别是医闹时,医院会马上通知调解中心,而调解中心的工作人员在接到通知后,会马上联系卫生局、派出所、当地基层组织等,上述部门会根据实际情况指派其工作人员前去“案发现场”。在调解医患纠纷的过程中,各部门之间取长补短,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在弄清事实、明辨是非的基础上,成功化解了一起又一起的医患纠纷。
因此,我们可以借鉴开县医患纠纷调解中心的做法,与国土局、车管所、银行等与诉讼保全制度密切相关的部门之间加强沟通、密切联系,建立部门联动制度。部门联动制度主要是在法院与上述部门之间建立一个专项通道,当进行诉讼保全时,只需一个电话,或者一个简单的手续即可,而无需像现在这样费时费力。依现在实践中的做法,保全需要法官亲自前去该部门办理,一天最多能办三至四个案件的保全,时间几乎都花在了路途和等待上。另外,因法院普遍面临案多人少的问题,法官们很难有多余的时间。因此,建立部门联动制度,不仅可以减少人力、物力、财力的消耗,提高办案效率,还可以减小当事人的风险。当事人在申请诉讼保全后,法院通过一个简单的手续就保全完毕,既方便又快捷,即使被保全人想转移财产也回天乏术。当然,现在在大范围内建立部门联动制度还有困难,我们可以先在县里试点,等机制成熟了再推广加以运用。建立部门联动制度,充分发挥诉讼保全在案件审理中的效用,确保案件得以有效执行,向“一纸空文”说再见。
来源:开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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