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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人代收大额礼金行为构成诈骗罪吗

日期:2015-06-20 来源:网络 作者:网络 阅读:61次 [字体: ] 背景色:        

媒人代收大额礼金行为构成诈骗罪吗?

作者: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元春华 周抚建

【案情】
 

2013年6月,黄军华结识陈红梅,陈红梅称可以帮助黄军华介绍对象,并带黄军华前往云南,介绍一女子给黄军华认识。陈红梅声称,先给5万元礼金才愿意嫁给黄军华,黄军华便让家人把5万元钱打到陈红梅的银行卡上。随后,该女子跟黄军华回家,并同居生活。一周后,黄军华提议去打结婚证,该女子借口外出,从此音讯全无。后来,黄军华找到陈红梅,陈红梅给黄军华出具了一张2万元的收条,证明他代为收取了5万元的礼金,并承诺在两个月内再次为黄军华介绍对象,否则就退还礼金。几个月后,陈红梅一直没有与黄军华联系,也未退还代收的礼金,并消失了踪迹。

【分歧】

就陈红梅代收礼金未退还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属于民间借贷,作为民事案件立案。本案中,黄军华将5万元的礼金汇入陈红梅的账户,而陈红梅承诺如果不能再次介绍对象就退还礼金,并且向黄军华出具了收条。因此,这属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行为,应认定未民间借贷纠纷。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不应立民事案件,构成刑事诈骗。陈红梅认识黄军华后,知其想要成家,便用欺骗、捏造事实等方式,将黄军华骗至云南,以介绍当地年轻女性为由,骗取黄军华的礼金。黄军华则因为听信其言,自愿交出5万元礼金,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第一,我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司财产的行为。本案中,陈红梅即为黄军华介绍云南当地女子,在该女子出走后,陈红梅有义务带着黄军华去劝回该女子,如若劝解不成,则应该退还礼金。但是陈红梅却没有这样做,而是假装再次介绍,实际却逃之夭夭。因此,很容易辨别陈红梅先前给黄军华介绍对象的行为实际上是运用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由此也可以推断出陈红梅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符合诈骗罪的各个犯罪构成要件。

第二,“收条”可以是收到依约定或其他法律事实自己有权收取的东西,甚至可以是原本属于自己的东西,所以“收条”本身并不表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债的关系,如要确定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有待于法院对“收条”形成过程与原因进行进一步审查。因此,本案中,陈红梅向黄军华出具“收条”不能证明他们构成债权债务关系,而其形成“收条”的过程其实只是陈红梅对黄军华行骗的一种托词,目的是为了“隐瞒”行骗的“真相”。

综上,本案中,陈红梅代收礼金的行为不是“代收”,而是想要“非法”据为己有,故该案应当定刑事诈骗罪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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