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刑事辩护律师 >> 诈骗罪辩护

绑架自己向家人索要钱财,应定诈骗罪还是绑架罪

日期:2015-06-17 来源:网络 作者:网络 阅读:327次 [字体: ] 背景色:        

绑架自己向家人索要钱财,应定诈骗罪还是绑架罪?

作者: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舒芳

【案情】

2013年,被告人李某欲与女友结婚,女方要求五万元彩礼,后李某不敢向母亲张嘴要钱,遂想到假装自己被“绑架”,让其朋友张某向其家中打电话索要赎金。为使李母彻底相信,李某在电话中喊了声“妈”,遂将电话挂断。李母相信李某被绑架后立即采取措施,后向警方报警。

【分歧】

绑架自己向家人索要钱财,应定诈骗罪还是绑架罪?

第一种处理意见,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五万余元,构成诈骗罪。

第二种处理意见,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李父、兄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五万余元,构成敲诈勒索罪。

【管析】

笔者认为,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都是侵犯财产的犯罪。二者侵犯的客体相同,主观方面的故意的内容也是一致的,都是想达到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可以看出两罪的结构很相似,二者的区别就在于敲诈勒索罪中,行为人是主要因为恐惧而被迫交付财产,在诈骗罪中,行为人主要是由于陷入了错误认识而自愿交付财产。诈骗罪是指以不法所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中,受害人虽在认识上存在错误,但在意志上仍处于自愿的状态而处分财物。这一点也构成了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一项重大区别。显然,本案中李某虽采用了虚构事实的方式,但由于李母并非意志自愿地欲向“绑匪”交付“赎金”,我们不宜将李某的行为认定为诈骗罪。 本案中李某以非法所有的目的,对其母实行威胁,让其母产生恐惧心理,进而促使其母交出五万元的行为完全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