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探析
作者:石城县人民法院 黄斐斐 刘巍
近年来,夫妻之间为保障婚姻关系的和谐稳定,往往以赔偿金或者夫妻财产作为承担违约责任形式签订夫妻忠诚协议,为此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关于夫妻之间签订的所谓忠诚协议的法律认定及处理存在不同意见。
一、夫妻忠诚协议的性质
第一种观点认为,夫妻双方签订忠诚协议属当事人之间意思自治,其存在赋予了夫妻忠实义务以具体的内容,使抽象的忠实责任具有了可诉性,应当承认其效力。同时夫妻忠诚协议是社会进步的表现,并不违法。
第二种观点认为,夫妻双方签订的忠诚协议是一种身份协议,是以婚姻关系为前提。婚姻关系是一种人身关系,以爱情为基础,不能通过协议设定,夫妻间应相互忠实仅仅是一种价值取向,而不是一种具有强制性的责任。此协议不仅可能导致婚姻关系的异化,也会形成对人身自由的约束,最终使婚姻自由名存实亡。夫妻忠实义务并不是法定义务,即使“忠诚协议”是当事人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结果,然此种协议并非契约,而是一种“情谊行为”或“社会层面的行为”。
笔者认为,《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的“夫妻应当互相忠实”是关于婚姻家庭道德规范的法律化。夫妻之间签订的忠诚协议是在法律范围内以合同的形式予以设定的,属于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三个要件,故此协议应属有效。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
二、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适用
由于夫妻忠诚协议是基于夫妻关系合法身份而签订的协议,而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是由《婚姻法》规定,但其约定的违约责任又应当是由《合同法》调整。这就出现如果违背此协议,应当由何种法律进行调整?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适用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理由是根据《婚姻法》第四条并结合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夫妻一方有权对违反忠诚义务的一方要求承担赔偿责任,但以提起离婚诉讼为前提。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理由是夫妻忠诚协议时以契约理论为支撑,解释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意思自治于夫妻之间应当有所适用,夫妻忠诚协议约定违约金的,参照适用合同法关于违约金调整的规定。
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调整。理由是夫妻一方因违反忠诚协议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害,应当属于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范畴。婚姻关系中的当事人基于其配偶的身份享有配偶权,婚姻一方的过错行为侵犯了社会制度,也侵犯了另一方的配偶权,因此其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应当对被侵害方进行赔偿。
笔者认为,在我国关于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规制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可以参照适用关于离婚协议中对于夫妻财产的约定的相关规定,即原则上应当适用婚姻法调整,但关于金额的争议可以参照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司法实践中关于忠诚协议纠纷的案件屡见不鲜。由于法律对此没有一个明确的认定,导致同案不同判的后果较为典型。笔者建议尽快制定相关司法解释,以明确违反夫妻忠诚协议的请求权基础。同时建议对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进行修订,即将夫妻不忠纳入离婚损害赔偿,让无过错配偶一方在离婚时得到物质上的补偿,更能体现婚姻法对受害人的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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