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隐藏财产发现后两年内可追诉
【案件回放】
小茹和小刚结婚10年了。小刚自己在中关村开了一家软件公司,年收入在200万元左右,平时家里的钱都由小刚掌管。
去年3月以来,因为小刚和单位的同事发生婚外恋,小茹一直和小刚分居。去年11月,小茹在经历了半年多的痛苦之后第一次向法院起诉离婚,被驳回。
今年6月,小茹再次提起离婚,并提出申请冻结丈夫的银行账号,因为丈夫在今年5月法院审理他们的离婚案件时,转移了银行存款56万元,严重侵害了她的合法权益。
法院在立案的同时冻结了小刚的个人存款账号,发现在今年5月从该账号转走56万元。目前该账号仅剩5万元。庭审中,小刚辩称,他确实从银行账户内提取了56万元,但用于分居后他个人生活消费支出,以及支付分居后的房屋租金及诉讼中的律师费等,钱已经花完了。
法院最终判决认为,俩人感情破裂,准予离婚。俩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小刚个人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的资金应归俩人共同所有。
小刚提取56万元存款用于分居后生活消费支出及公司应酬等,没有提供相关票据,法院不能采信。
小刚在离婚时不仅有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故意,同时亦实施了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故在分割上述财产时,他应当适当少分。
最终,小刚低头认错,双方在法庭上就这部分财产达成协议,小刚答应给付小茹35万元。法官将该结果写进判决。
【律师视点】
一、夫妻离婚隐匿财产配偶可追诉
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投资收益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诉讼离婚时,由夫妻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本案中,小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银行存款属于共同财产,尽管平时由小刚掌握,但涉及大笔支出的时候,要跟小茹商量,不能擅自做主。而小刚取走56万元用于房租支出和生意应酬,并没有跟小茹商量,也没有相关票据作证,所以法院没有采信。
依据法律事实,小刚存在隐匿财产的行为,针对夫妻离婚时隐匿财产的情形,我国《婚姻法》及其《婚姻法》解释作出了相关规定,保证受害一方权益。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二、配偶在二年期限内享有追诉权
《婚姻法》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上述条文赋予离婚诉讼中受害一方对隐匿财产一方的追诉权,从根本上保证受害方的利益,实现公平正义,同时规定这种追诉权限的除斥期间,也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当事人及时有效的行驶诉权,利于社会财产流通和交易安全。
三、行使追诉权应寻找有利证据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
根据《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有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此时,保护自己合法权益,需要向法院举证。实践中,离婚后配偶如果发现对方有转移存款或其他财产的行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搜集证据:
首先,搜集一方平时正常生活开支的相关证据,这些证据证明一方日常开支的数额,从而认定短期内提取大额存款,是否存在转移、隐匿财产的故意。
其次,看取款时间的长短,时间长短决定了可能消费的数额以及取款的目的。
最后,看取款数额,巨额存款不会在短时间内全部消费完毕。对方抗辩,其已全部消费完毕而又不能出示相关证据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不会采信这样的抗辩理由。
因姻缘走到一起,生活的繁杂打破了本有的宁静与安享,走开时请各自尊重彼此的选择,尊重他人,尊重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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