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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在土地行政诉讼案件中败诉的原因及对策

日期:2015-05-02 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123次 [字体: ] 背景色:        

行政机关在土地行政诉讼案件中败诉的原因及对策

作者:内乡县人民法院 程振华 吴新杰

据调查,某县法院三年来共受理土地行政案件26件,其中国土资源局为被告的21件,判决其败诉的16件。国土资源局在诉讼中主动纠错变更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后原告撤诉的9件,诉讼中原告发现诉讼主体错误,主动撤回对县国土资源局起诉的1件,整体受理一审土地行政案件较往年呈下降趋势,年下降8%。分析,行政机关在土地行政诉讼案件中败诉的主要原因,可归纳为以下三点:

 一、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主要表现为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不全面、不完整,有的调查笔录,该了解的情况没有了解,该向行政管理相对人调取的证据没有调取,该勘丈面积的没有勘丈,有的证据材料来源出处不明,或没有被调取人的签名,致使阐明的事实缺少证据支持。如某县地毯总厂诉县国土资源局不服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一案,被告作出内国土资征字(2008)182号征收决定书,就缺少对原告使用土地地类性质认定证据,缺少使用面积数量勘丈证据,致使诉讼中,被告不得不改变具体行政行为,主动撤销该征收决定书,该案虽然经法院协调,以原告撤回起诉的方式结案,但实质上的败诉还是影响了政府形象,影响了法律权威,教训是深刻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或缺失程序。主要表现为:一是程序倒置。如先调查取证再立案受理或先研究决定再告知申辩;二是缺失程序。如缺少告知申辩或告知听证程序;三是程序存在瑕疵。如有的调查笔录没有调查人签名或没有调查时间等。2008年度,该院依法受理某县化工厂诉被告县人民政府不服土地登记许可一案,被告县人民政府参照1989年11月18日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土地登记规则》之规定,在接到用地申请后应指派土地执法人员进行地籍调查,权属审核等,但县政府颁发字建(1995)字第0830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未向法庭提供其已经地籍调查、权属审核的充分有效证据予以证实,其提供的《地籍调查表》亦为颁发此用地使用证之后作出,属先颁证后取证,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项之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导致颁证行为因程序违法被依法判决撤销。

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规定进行,但在具体适用法律法规时随意性较大或适用不正确,应适用此法的却适用了彼法或适用了无效的法律或适用法律法规不全面,断章取义。如在法院受理的某县蚕业茧丝绸开发中心诉县人民政府不服政处决(2008)1号《关于注销国用(1998)字第0266号土地使用证的处理决定》一案中,根据《行政许可》第七十条之规定,注销许可证有六种情形,但某县政府未提供注销适用的法律条款,却是适用《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第32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同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应责成同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纠正”的规定,结合该案被告某县政府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作出政处(2008)1号决定是县人大常委会提出纠正建议的,故属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导致案件败诉。

针对行政机关在土地行政案件中败诉的主要原因,为进一步减少土地行政败诉案件,笔者认为应采取以下对策:一、深化认识,全面提升土地执法人员的履职能力。土地登记机关尤其是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全面履行土地登记和处理、处罚职责,特别是要加强土地权源审核、严格规定程序,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强力保护民生权益,要加强对土地执法人员的监察管理和政治教育,强化其执法为民的服务和求真实务的工作作风,增强其民生责任感。

二、加强对土地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业务知识培训,提高其执法水平。要重点培训业务骨干,具体行政行为的操作规定,要组织他的旁听法院案件审理,了解法院依法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方法,强化其证据意识,民权意识,监督意识,切实按照为党掌权、为民执法的要求,依法实施土地许可,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行为,以此迅速提高行政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

三、牢固树立实体与程序并重的执法理念,公正严肃执法。国土资源部门不但要重视实体上的处理公正,也要重视程序上的处理把握,要严格审核把关规范土地执法行为,一定要使事实、证据、程序和结果适法正确,确保土地行政案件体现出的社会公平与正义。

四、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要进一步强化责任制考核,要把奖罚制度与执法责任制挂钩,增强土地执法人员的责任心,要进一步落实执法监督制度,以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促使执法人员公正、严格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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