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前一方单独借款判共同承担
夫妻的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离婚后,这笔借款该由个人承担还是应由双方共同承担呢?近日,永泰县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05年5月13日,陈某向林某借款1万元,并以个人名义向林某出具了一份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可是到了借款期限,陈某却没有按约如期还款。无奈之下林某遂想通过法律途径讨回欠款,由于郭某与陈某曾是夫妻,林某认为该债务应有两人的共同承担,于是将两人一同推上被告席。
庭审中,陈某称,自己确实曾向林某借款,但是个人所借,与郭某无关。郭某也认为,他与陈某已办理离婚手续,且陈某向林某借款的事他并不知情,这笔借款并非用于家庭生活开支,应当属于陈某的个人借款行为,他不应承担还款义务。
永泰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与陈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认定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本案中,陈某向林某借款是发生在陈某、郭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陈某、郭某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依法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法院据此判决陈某、郭某应共同偿还林某1万元借款及相应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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