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后债务妻子无须负担
因夫妻感情出现问题,张女士与赵某从1999年起,夫妻分居,并于2005年10月,两人协议办了离婚手续。谁料两年后,有人因追讨前夫债务,而将张女士一起告上了法庭。
原来,2004年赵某向李某借钱29500元,一直未还。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张女士从赵某的借款用途、借据上的签名、夫妻已经离婚等方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法院判决认为,赵某签字所欠李某的债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该项借款属于张女士与赵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张女士和赵某共同偿还。
一审判决下达后,张女士觉得非常冤,明明是赵某借钱消费,怎么还要自己分担偿还。
张女士想申请上诉,由于自己不懂法律,且经济困难请不起律师,于是到当地法律援助工作站申请法律援助。两位援助律师经过认真研究后认为,张女士之所以一审败诉,主要是张女士提交的证据不够充分,尤其遗漏了夫妻俩人早已于1999年分居不在一起生活的重要事实证据,如果能收集到证明张女士和赵某分居的确凿证据,那么赵某于2004年所欠李某的债务就不属于夫妻为共同生活所欠债务,张某就没有义务分担该债务。两位援助律师代理张女士向佛山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将调查到的有关证据一同提交给了二审法院。
二审法院最终采纳了张女士居住地居委会和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张女士与赵某多年分居的书面证据,认为张女士在赵某借款时已不再与赵某一起共同生活,没有证据证明赵某的借款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履行抚养、赡养义务,该项借款不宜认定为张女士与赵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因此,该项借款债务应由赵某一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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