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讲座之新婚姻法热点问答
一、婚姻法为什么没有规定婚内强奸?
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是理解上的偏差,其实强奸是一个刑法问题,应该属于刑法的调整范畴,而婚姻法属于民法的一部分,调整的是民事法律关系,自然无法规定婚内强奸的有关条款。
另一方面的是立法上的原因。因为对婚姻法的完善预计是两步到位,此次推出的修正案仅仅是走了第一步,因此,它的修改幅度并不大。婚姻法是民法的一部分,50年代我国立法将婚姻法从民法中分离了出来,现在该“还”回去了。
而我国的民法典正在起草之中,不少婚姻法方面的问题要在制定民法典时统一考虑。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也将在司法解释中予以完善,例如“事实婚姻”等问题,就需要在日后的司法解释中进一步地明确。而像生育权的问题,在即将出台的“计划生育法”中将有明确的规定。
二、夫妻应当互相忠实”是否等同于“性的互相忠实”?
按照我们目前的主流观念是肯定的,但是性忠诚不等于性专一。我个人认为只要夫妻双方接受可以存在婚姻关系之外的性关系。
它与配偶权是相关联的,配偶权就是由配偶身份所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的综合,其中包括人身方面和财产方面的。
互相忠实是配偶权的一个方面,单纯将配偶权理解为性权利是非常片面的包括性忠诚。互相忠实要男女双方忠于爱情,所以也包括性生活在内。忠诚是指取得对方的接受不忠实不代表就表明了对性生活的独一。婚姻是爱情的载体不能使爱情的禁锢。
一位美国专家在一次国际会议上说:“中国的爱情还是比较健康的,希望中国人能保持这种传统美德,不要学西方那种看起来现代而实际上是有害的东西。”互相忠实是一个基本要求,也是一夫一妻制的基本要求,我们要捍卫一夫一妻制。对那些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我们或者通过法律,或者通过道德来解决。法律与道德密不可分。尤其在婚姻法中结合得最为密切。
三、婚姻法是否遏制“包二奶”现象?
新修改的婚姻法在禁止重婚的同时,又增加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实际上就是在禁止“包二奶”,包二奶情况比较复杂,有的甚至于与二奶举行婚礼,这种以夫妻名义居住在一起的实际上就构成了重婚罪,就要以刑法的名义追究其刑事责任。而不以夫妻名义居住在一起的,就是与他人同居。这种现象需要遏制。所以这次修改的婚姻法就禁止这种行为,不许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说明这种行为是违法的。
在后面新增的法律责任这一章里面也有相应的规定,即如果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法律明确规定要负赔偿责任,也即无过错一方可以要求对方赔偿损失。而重婚则既需承担民事责任,也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因此可以说,此次婚姻法的修改为有效地遏制严重危害婚姻家庭违法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从立法上增强了维护一夫一妻制的力度,对日益增多的包二奶现象起到了很好的遏制
四、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的界定
修正后《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当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所谓“适当帮助”是指在不影响提供帮助人的生活的前提下对其在离婚时给予的一次性帮助,。
如何界定“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的情形,
1)一方生活困难,“是指离婚时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2)如果离婚时,一方无住房的。”离婚时一方没有住房,另一方可以在自己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居住权或所有权,帮助对方解决住房困难。
解决对方生活困难的方式、数额、时间等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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