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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尽审慎义务导致存款被冒领银行应担责

日期:2015-03-19 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94次 [字体: ] 背景色:        

未尽审慎义务导致存款被冒领银行应担责

作者:商水县人民法院 殷晓东 刘 敏

案情:

2006年8月10日,一自称是某团军官的男子,到王某所开办的面粉厂商谈军区欲购面粉事宜,王某应该人安排在商水县邮政局下属储蓄所开设了帐号为605084101209255173,卡号为6221885081004368359折卡合一的个人帐户以便对方汇款。同日,他人持证件号为05076698的军官证也在商水县邮政局下属储蓄所开设了与原告同名,帐号为605084101209255028,卡号为6221885081004371478折卡合一的个人帐户,当日王与该人再次商谈事宜时,王某的存折被对方调包,次日王某应对方要求为显示面粉厂经济实力将3万元现金存入了帐号为605084101209255028的帐户中,该日九点十三分,他人持与调包存折同一帐户的卡号为6221885081004371478的中国邮政储蓄绿卡,在周口市邮政局一邮政所支取了该30000元存款,且在取款凭单的户名及本人审核无误签字处均填写为“王建国”。当日王某发觉被骗后,向公安机关报案,立案后,案件未侦破,王某于2006年10月17日以商水县邮政局和周口市邮政局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的存款损失3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审判:

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原告王某轻信他人,没有妥善保管自己的存折,并误将存款存入另一存折,自身有一定过错。周口市邮政局在取款人将户名填错的情况下,仍向取款人支付大额现金,没有很好履行对其存款支付的审慎义务,以确保储户的安全,导致存款被冒领,具有明显过错,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商水县邮政局在开立个人存款帐户时,已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存款人出示有关证件,并自行登记了证件号码,确已履行了相关义务,至于军官证件是否虚假,被告商水县邮政局正常情况下尚未能识别,故被告商水县邮政局对原告的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判决被告周口市邮政局赔偿原告王建华存款损失24000元,被告商水县邮政局不承担赔偿责任,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系因储蓄合同引起的存款损失赔偿侵权案件,应根据各方过错程度来判断赔偿责任。本案原告2006年8月10日与一自称某团军官的男子洽谈面粉事宜,应其安排,在被告商水县邮政局下属储蓄所开设帐号为605084101209255173,卡号为6221885081004368359卡折合一的个人帐户以便对方汇款,当日,他人持证件号为05076698的军官证也在商水县邮政局下属储蓄所开设了与原告同名,帐号为605084101209255028,卡号为6221885081004371478卡折合一的个人帐户,在与原告商谈事宜时,原告存折被对方调包,次日,对方要求原告存入3万元,以显示经济实力,原告持“调包”的存折到该银行存款后被他人取走,本案银行应当承担责任,原告与银行间已形成储蓄合同,银行有义务保障储户存款安全。原告轻信他人,没有妥善保管自己的存折,并误将存款存入另一存折,导致存款被他人盗取,自身有一定过错,但银行违反《个人款帐户实名制规定》和《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等规定,违规操作,在取款人将户名填错的情况下,仍向取款人支付大额现金,没有很好履行对其存款支付的审慎义务,以确保储户的安全,导致存款被冒领,银行有明显的过错,法院根据各方的过错程度来判决各应承担的责任。

本案原告存款被冒领的事实涉嫌经济犯罪和民事纠纷,现无证据证明原告涉嫌共同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应将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和民事纠纷案分别处理。

本案被告周口市邮政局在向取款人支付大额现金时,没有尽到审慎义务,在取款人将户名填错的情况下,也未要求取款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导致原告存款被他人冒领,具有明显过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商水县邮政局在开立个人存款帐户时,已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存款人出示有关证件,并自行登记证件号码,确已履行了相关义务,至于军官证件是否虚假,被告商水县邮政局正常情况下尚未能识别,因此对原告的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对自己的财物保管不善导致其存折被调包,对其存款被冒领也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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