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关于签证与默认条款探微
1999年12月24日,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建建[1999]313号),要求从即日起,正式使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该文本是在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的前提下,,总结以往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推行经验及借鉴国际上一些通行的施工合同文本的基础上,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910201)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基本适用于各类公用建筑、民用住宅、工业厂房、交通设施及线路管道的施工和设备安装。
本文在法律实务的基础上,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做一些探微。
一、关于签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的签证的规定:
1、(发包人)工程师签证的总规定: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2、项目经理签证的总规定: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3、发包人交图签证: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的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4、施工遇紧急情况的签证: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
5、委托施工图设计签证: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6、施工组织设计签证: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7、延期开工签证: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8、发包人暂停施工签证: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9、工期延误签证:因13.1条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承包人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
10、工期提前签证: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11、隐蔽工程验收签证: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
12、重新检验签证: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
13、工程试车签证: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4、安全保护措施签证: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
15、危险施工安全防护措施签证: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
16、价款调整签证: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17、工程量计量签证: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
18、承包人同意延期支付价款签证: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
19、承包人停工签证(通知):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
20、甲供料交料签证: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21、承包人采购材料及代用材料签证: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22、合理化建议的费用分摊及收益分享签证: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
23、确定变更价款签证: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
24、接受竣工结算资料签证: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
25、甩项竣工签证: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26、接受竣工结算资料签证: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27、提交索赔资料签证: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36.2款约定的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28、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签证: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
29、使用专利技术等申报签证: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
30、发现地下障碍和文物的保护措施签证: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
二、关于默认条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的默认条款的规定
1、工程是口头指令的确认:对于工程师必要时发出的口头指令,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2、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的同意: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3、工期相应顺延的同意: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
4、自行复工: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停工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
5、同意顺延工期: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6、承认验收记录: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7、视为工程师认可验收记录: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
8、承认试车记录: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9、视为工程师认可试车记录: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0、视为同意款项调整原因、金额: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11、计量结果有效: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
12、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视为被确认: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
13、视为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承包人在双方确定价款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14、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15、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16、承包人索赔被认可:承包人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17、发包人索赔被认可: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承包人收到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发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本文是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中关于签证与默认条款的认识,在具体签订合同时,应与专用条款结合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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