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律师文集专著 >> 婚姻家庭律师

关于当事人陈述作为证据的规定

日期:2012-07-17 来源:民事诉讼律师网 作者:诉讼律师 阅读:149次 [字体: ] 背景色: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当事人陈述作为证据】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拒绝陈述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解释】本条是关于当事人陈述作为证据的规定。

当事人的陈述是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于案件的事实、证据的判断,法律的适用,以及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和理由,有权表示同意或者提出反驳。

当事人是发生纠纷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它们都是案件的亲自经历者,最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但是,当事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为了胜诉,保护自己的利益,他们一般都要陈述对自己有利而于对方不利的事实,无形中会掩盖、缩小对自己不利的事实,甚至还会歪曲事实,虚构情节。总之,当事人的陈述往往带有片面性,甚至会掩盖事实的真相。因此,审判人员不能认为当事人是最了解案情的人,就轻信他们所说的一切,而应当把当事人的陈述和所掌握的其他证据,比如,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结合起来,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审查其是否符合案件的真实情况。只有与案件事实有关,并且符合真实情况的陈述,才能作为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对当事人的陈述应认真听取。如果当事人的陈述和其他证据没有矛盾,并且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也不存在矛盾的,人民法院应当承认其证明效力。但是,有时当事人由于种种原因在案件审理时拒绝作出陈述,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人民法院掌握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足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那么,人民法院即可以根据这些证据认定事实、作出判决。当事人拒绝向人民法院陈述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判决。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