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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权益专栏简介

中小股东的权益主要包括资产收益权、知情权、参与决策权、选择管理者权、监督管理者权、优先受让权、认购新股权、退股权。

  • 股东除名非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及个人不得非法剥夺
    日期:2022-10-18 点击:132次

    股东除名非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及个人不得非法剥夺股东资格是股东的基本权益,非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及个人不得非法剥夺,故公司关于股东除名的有关决议,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和特定程序,否则公司决议将面临被确认无效的法律后果。公司股东除名并非可随意为之。《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原告住所地法院具有管辖权
    日期:2022-10-03 点击:100次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原告住所地法院具有管辖权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确定管辖。据此,并非所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均应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只有涉及公司组织行为或损害公司利益的案件,才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其他与公司有关的案件管辖法院如何确定,则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法律关系加以确定,如涉及股权转让、股东出资等当事人基于协议提起的纠纷,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合同纠纷管辖的一般规定确定管辖法院;而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清算责任纠纷等案件则应当根据侵权责任纠纷管辖的一般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 关于夫妻股权归属及其单方处分效力的认定
    日期:2022-09-22 点击:243次

    关于夫妻股权归属及其单方处分效力的认定夫妻股权归属及其单方处分的法律效力,涉及家庭财产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公司组织三个维度规则的交叉适用。夫妻股权中的财产权益和身份权益,应以“实际出资来源”判断财产权益是否为夫妻共同所有,以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判断夫妻股权身份权益归属。夫妻股权的行使与处分在夫妻之间形成默示委托法律关系。默示委托以“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为范围,包含“合理价格”“合理商业判断”等要素,不仅适用于交易领域,也适用于公司内部股东表决权行使效力的认定。在默示委托范围内,登记股东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与股权登记外观表象一致。独立经营原则明确了经营责任的承担主体,避免未登记为股东、未参与生产经营一方承受不可预测的经营风险。超出默示委托范围,未登记为股东一方可以夫妻共有财产权主张行为无效。以上方案可在最大程度维持婚姻家庭法、合同法、公司法既有规则的前提下,推进民商事法律体系内部各部门法的衔接。

  • 原股东可否就其持股期间的直接损失诉请赔偿
    日期:2022-07-21 点击:110次

    原股东可否就其持股期间的直接损失诉请赔偿原股东就其在持股期间遭受的直接损害享有提起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之诉的诉权。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之诉属于侵权之诉,股权作为民事权利一种,包括以获取经济利益为内容的债权请求权,也包括以参与经营管理为内容的成员权。股东作为股权的权利主体,是民事权益受到侵犯的当事人,与其主张权利时是否具有股东身份无关,只要主张权利所依据的法律规范对身份没有特别要求,就可以成为适格的主体。

  • 股东会要求股东向公司借款的决议,内容违法
    日期:2022-06-29 点击:164次

    股东会要求股东向公司借款的决议,内容违法股东会决议要求股东在出资义务之外向公司借款以弥补亏损,属于公司单方设定股东借款义务,侵犯了股东的财产权利,也有违股东的有限责任原则,内容违法,当属无效。对大股东来讲,第一,其务必意识到股东会单方要求股东在出资义务之外额外向公司借款的决议是无效的。在公司经营出现亏损的情形下,并不是大股东向公司进行了借款,小股东也必须向公司进行借款,但股东之间或股东与公司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大股东如果意识到,公司经营过程中除注册资金外还会有资金缺口,务必提前与其他股东形成一致意见,即按照股权比例同时向公司出借资金,并约定在书面的股东协议中。

  • 股东放弃管理权和分红权的约定收益条款有效
    日期:2022-06-27 点击:204次

    股东放弃管理权和分红权的约定收益条款有效股权转让时,在平等、自愿协商后,对于公司管理权、股东分红权及一方股东支付另一方股东固定收益等作出特别安排的约定收益条款,不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和公司的合法权益,应有效。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一方股东放弃管理权和分红权,另一方股东支付固定收益的,是股东间基于平等、自愿原则协商后作出的特殊安排,约定不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也不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是有效的。股东可以利用这样的约定实现自己的最大利益。

  • 解除股东资格应满足要件
    日期:2022-06-27 点击:94次

    解除股东资格应满足要件股东会决议解除股东资格,应当符合三个要件:第一,股东具有未出资或抽逃全部出资的情形,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和抽逃部分出资不应包括在内;第二,公司给予该股东补正机会,即应当催告该股东在合理期间内缴纳或者返还出资;第三,公司应当依法召开股东会,作出股东会决议,如果章程没有特别规定,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成立后,股东非经法定程序从公司抽回相当于已缴纳出资数额的财产,同时继续持有公司股份。对此,《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 公司决议有规矩,股东除名不可任性
    日期:2022-05-11 点击:141次

    公司决议有规矩,股东除名不可任性股东资格是股东的基本权益,非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及个人不得非法剥夺,故公司关于股东除名的有关决议,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和特定程序,否则公司决议将面临被确认无效的法律后果。公司股东除名并非可随意为之。《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关于股东的分红与税费
    日期:2022-05-08 点击:255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 公司实际控制人能否滥用股东权利
    日期:2022-05-04 点击:288次

    公司实际控制人能否滥用股东权利滥用股东股权的股东只能是公司股东,主要是公司大股东,而对于其他主体如实际控制人不可能适用滥用股权,但是可以适用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损害公司利益赔偿之诉。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之诉的原告可以是公司其他利益受损的股东,还可以是公司本身,也可以是公司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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