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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3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民事再审12个常见误区,再审程序是针对不当或错误生效裁判的再救济制度,为废弃生效裁判既判力、执行力、形成力等一系列拘束效力的法定途径,属诉讼法意义上的形成之诉,在我国民诉法中被称为“审判监督程序”。于实务而言,不必过于纠缠称谓差异,而在于将该理念渗入具体操作规范,以解疑难问题或纠正不当认识。
有新证据能推翻原判决,但超过再审期间能否启动再审即使申请人能够提供新证据推翻原判决认定的事实,但其超过再审期间才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亦不能启动再审。
再审程序是针对不当或错误生效裁判的再救济制度,为废弃生效裁判既判力、执行力、形成力等一系列拘束效力的法定途径,属诉讼法意义上的形成之诉,在我国民诉法中被称为“审判监督程序”。于实务而言,不必过于纠缠称谓差异,而在于将该理念渗入具体操作规范,以解疑难问题或纠正不当认识。
再审申请书(行政案件适用)主要根据事实、证据与法律,阐述生效判决或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的法律、法规错误或不当以及判决结果明显不公的事实与理由。
申请再审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住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名称、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再审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和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二)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审裁判文书案号;(三)具体的再审请求;(四)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实、理由。再审申请书应当明确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并由申请再审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启动再审程序的“新证据”有什么要求
审判实务中民事再审的12个误区再审程序是针对不当或错误生效裁判的再救济制度,为废弃生效裁判既判力、执行力、形成力等一系列拘束效力的法定途径,属诉讼法意义上的形成之诉,在我国民诉法中被称为“审判监督程序”。于实务而言,不必过于纠缠称谓差异,而在于将该理念渗入具体操作规范,以解疑难问题或纠正不当认识。
程序利益视野下再审发回重审的程序配置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后,如果二审法院决定再审,且在经过再审以后裁定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发回重审。一审法院究竟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还是一审再审程序审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认识。本文拟从程序利益角度出发分析再审发回重审的程序配置,与大家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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