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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专栏简介

再审

  • 再审申请人对其他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具有再审利益
    日期:2023-08-14 点击:65次

    再审申请人对其他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具有再审利益

  • 民诉法第207条第11项规定的再审事由“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的”,是否包括二审上诉请求
    日期:2023-08-14 点击:303次

    民诉法第207条第11项规定的再审事由“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的”,是否包括二审上诉请求

  • 原告在同一案件提出两个相互矛盾的诉讼请求,系“预备合并之诉”,法院不应以诉请不明为由不立案或驳回起诉
    日期:2023-08-12 点击:66次

    原告在同一案件提出两个相互矛盾的诉讼请求,系“预备合并之诉”,法院不应以诉请不明为由不立案或驳回起诉再审申请人甘肃省国营八一农场(以下简称八一农场)因与被申请人金昌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泥公司)及一审第三人金昌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金昌市国资委)股东会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甘民终6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以(2019)最高法民申500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提审后,本院依法组成由主审法官王东敏担任审判长,由主审法官丁广宇、主审法官陈纪忠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 适用法律错误但判决结果正确,不构成“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再审事由
    日期:2023-07-30 点击:203次

    适用法律错误但判决结果正确,不构成“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再审事由原审法院对法律理解有偏差,适用法律确有不当,但案件判决结果并无不当的,不认定为再审事由中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 人民法院未就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向当事人释明而作出判决的,应否予以再审
    日期:2023-06-15 点击:132次

    人民法院未就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向当事人释明而作出判决的,应否予以再审第二审判决就《保证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没有向当事人释明,机械适用“不告不理”原则,直接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违反了《会议纪要》第36条的规定,没有达到尽可能一次性解决纠纷的目的,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存在重大瑕疵,但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当事人再审主张不能成立。

  • 最高法指令再审:具有股东会议性质的公司会议应认定为股东会议
    日期:2023-06-11 点击:84次

    最高法指令再审:具有股东会议性质的公司会议应认定为股东会议公司召开由全体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参加的会议,并就公司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形成《公司会议纪要》),该会议具有公司股东会议的性质,应认定公司召开过股东会议。

  • 刑事错案中的检察职责
    日期:2023-05-30 点击:120次

    刑事错案中的检察职责预防和纠正错案是检察审前过滤功能的必然要求,检察机关通过起诉裁量权和逮捕决定权对案件从实体到程序进行全方位的过滤和“质检”,发挥错案过滤器的功能。预防和纠正错案也是检察监督机能的职责所在,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本身就是对错案的预防和纠正。检察官在追诉犯罪的同时,应当充分认知其预防和纠正错案的职责,最大限度发挥检察在错案预防和纠正中的机能。

  • 当事人是否可以针对裁判文书判决理由部分申请再审?
    日期:2023-05-27 点击:118次

    当事人是否可以针对裁判文书判决理由部分申请再审?判决主文是人民法院就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的结论,而判决的“本院认为”部分,则是人民法院在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就判决理由所作的阐述,其本身并不构成判项内容。原则上,当事人不得针对裁判文书判决理由部分申请再审。

  • 收到终审判决之日并非再审期限的起算时间,判决生效之日为起算点
    日期:2023-05-25 点击:110次

    收到终审判决之日并非再审期限的起算时间,判决生效之日为起算点

  • 信访申诉与申请再审的区分
    日期:2023-05-06 点击:735次

    信访申诉与申请再审的区分2007年修改《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之后,将当事人申请再审诉权化改造大踏步向前推进,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得到更加充分的保护,很多地方法院认为申请再审的“门槛”降低了。于是,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促进“诉访分离”,分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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